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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磊

作品数:11 被引量:48H指数:4
供职机构:北京大学法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全国教育科学规划教育部重点课题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社会学经济管理文化科学更多>>

文献类型

  • 9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7篇政治法律
  • 3篇经济管理
  • 3篇社会学

主题

  • 4篇实证
  • 3篇实证分析
  • 3篇司法
  • 3篇犯罪
  • 2篇少年司法
  • 2篇教育
  • 2篇教育原因
  • 1篇盗窃
  • 1篇盗窃未遂
  • 1篇刑事
  • 1篇刑事责任
  • 1篇学校教育
  • 1篇诈骗
  • 1篇诈骗罪
  • 1篇知识产权
  • 1篇知识产权犯罪
  • 1篇少年
  • 1篇少年司法改革
  • 1篇少年司法制度
  • 1篇司法改革

机构

  • 9篇北京大学

作者

  • 9篇常磊
  • 5篇赵国玲
  • 1篇贾丽丽

传媒

  • 1篇中国青年研究
  • 1篇法制与社会发...
  • 1篇国家检察官学...
  • 1篇教育科学研究
  • 1篇沈阳大学学报...
  • 1篇南都学坛
  • 1篇山东省农业管...
  • 1篇时代法学
  • 1篇山东警察学院...

年份

  • 2篇2010
  • 4篇2009
  • 2篇2008
  • 1篇2006
11 条 记 录,以下是 1-9
排序方式:
中国未成年人审判制度的发展被引量:3
2010年
我国的未成年人审判制度已经历了25年的发展历程。在我国的未成年人审判机构逐步建立和发展的过程中,探索出了圆桌审判、社会调查、暂缓判决等新的审判工作机制,基本上确立了以少年保护为主的理念。如何在总结地方法院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全国统一的未成年人审判制度是今后我国未成年人司法改革中的一个重要努力方向。
赵国玲常磊
关键词:未成年人少年司法
知识产权犯罪司法控制实证分析
2006年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日益增多。如何控制知识产权犯罪,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知识产权犯罪可以通过行政、立法、司法等多种途径来控制。本文采用实证的方法来考察我国通过司法途径控制知识产权犯罪的现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完善知识产权犯罪司法控制的建议。
常磊
关键词:知识产权犯罪司法控制实证分析
青少年网络被害的学校教育原因实证分析被引量:8
2009年
学校教育状况对青少年网络被害有重要的影响。通过对1144名在校学生和350名教师的问卷调查,探求学校教育在校园网络环境建设、教学内容、教学方式等方面的缺失对于青少年网络被害的影响。
赵国玲常磊
关键词:青少年学校教育校园文化网络文化
不作为的诈骗罪与不当得利的界分被引量:7
2009年
刑民分界是近年来我国法学研究中的一个热点问题。在实践中,多数案件都可以明确地界定为刑事案件或者民事案件。但是,对于那些处于刑事和民事边缘"模糊地带"的案件应当如何处理,是司法机关面临的一个难题。
常磊
关键词:不当得利
论盗窃未遂的定罪处罚被引量:1
2008年
对我国《刑法》中的"盗窃未遂"进行了分析,认为盗窃未遂行为理应追究刑事责任。对盗窃未遂行为的判断标准应该从盗窃数额、盗窃次数以及其他情节这三个方面来考虑。盗窃目标数额巨大,一年内实施3次以上,且非危害性不大、小偷小摸的盗窃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盗窃行为,应以盗窃未遂定罪,且都可以独立作为盗窃未遂的判断标准,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其中一种情况即可定罪处罚。
常磊贾丽丽
关键词:盗窃未遂刑事责任
青少年网络被害的家庭教育原因实证分析被引量:4
2008年
家庭教育状况对青少年网络被害有着重要的影响。本文采用问卷的方法对在校学生、中小学教师、学生家长进行了调查,并利用SPSS对调查数据进行了分析,以探讨我国目前家庭教育方面的缺失对青少年网络被害的影响,进而提出了一些改进对策。
赵国玲常磊
关键词:家庭教育实证分析
中国犯罪被害人研究的兴起与发展被引量:15
2009年
我国的犯罪被害人研究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才逐渐兴起和发展起来的。在回顾我国犯罪被害人研究的发展历程、研究内容的同时,总结其间的经验得失,有利于认清我国犯罪被害人研究的基本贡献、存在的问题和今后的发展方向。
赵国玲常磊
关键词:被害人被害人研究
少年司法改革中法官与公众认知之比较被引量:3
2010年
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改革目前面临着诸多选择,人们的认知和态度对于少年司法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对公众和法官两组群体进行问卷调查,将他们对少年司法改革的认知态度进行比较分析,结合分析所得出的结论,对我国的少年司法改革会有较好地推动。
赵国玲常磊
关键词:少年司法制度少年司法改革实证
犯罪对象概念的批判性考察被引量:6
2009年
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犯罪对象概念面临着很多理论困境,这些困境产生的根源在于犯罪对象在犯罪构成中的体系性位置及功能产生了错位。在传统理论中,犯罪对象同时作为犯罪客体的物质承担者和犯罪行为所直接指向、作用的对象而存在。实际上,这两种功能的承担者在某些情况下是分离的。我们应彻底抛弃犯罪对象的概念,以行为对象和社会关系的物质承担者,来分别承担犯罪对象原有的两种功能。
常磊
关键词:犯罪对象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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