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作品数:40 被引量:108H指数:5
- 相关作者:高治田大刚董巍常春丽张岩更多>>
- 相关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法官学院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建筑科学文化科学更多>>
-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及责任承担
- 2008年
- 认定构成表见代理,应从权利外观、合理信赖、本人予因三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从正常的生活经验出发,以社会一般人的视角为标准,判断相对人是否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同时必须考虑本人对于代理权外观的形成是否具有可归责性。在认定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下,仅本人对善意相对人承担合同责任,无权代理人不向相对人承担责任。
- 张岩高治
- 关键词: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善意相对人权利外观无权代理人合同责任
- 代物清偿预约研究——兼论流担保制度的立法选择
- 卢某于2003年3月1日向赵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整,约定2004年3月1日归还。届期卢某未能还款,二人遂达成宽限协议,将还款期限延至2004年8月1日,双方并约定,若卢某2004年8月1日仍不能还款,则以其所有的住房一套...
- 高治
- 关键词:还款义务债务担保
- 文献传递
- 担保型买卖合同纠纷的法理辨析与裁判对策
- 一、担保型买卖合同的本质(一)担保型买卖合同本质上是清偿期前的代物清偿预约担保型买卖合同虽然冠以买卖之名,但买卖不过是其借用的外衣,揭开这层画皮,究其实质,是双方预先约定如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则以物抵债,其在民法概念体系中的...
- 高治
- 文献传递
- 代物清偿预约研究——兼论流担保制度的立法选择被引量:29
- 2008年
- 一、问题的提出卢某于2003年3月1日向赵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整.约定2004年3月1日归还。届期卢某未能还款,二人遂达成宽限协议,将还款期限延至2004年8月1日。双方并约定,若卢某2004年8月1日仍不能还款,则以其所有的住房一套抵偿借款。到2004年8月1日,卢某仍无力还款。且拒不向赵某交付房屋。
- 高治
- 关键词:代物清偿债务担保预告登记实践合同
- 街道办对业委会的备案申请应慎重被引量:1
- 2016年
- 裁判要点业主委员会是业主管理其物业的自治组织,其成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主任、委员人员变更应当依法到政府主管机构备案,备案机构应当对业主委员会申请材料进行形式上的审查。本案,业主委员会更换主任议事程序严重违法,备案机构未对被免主任反映情况进行核查而进行备案,法院判决撤销行政机构备案决定。
- 田大刚
- 关键词:业委会议事程序业主管理自治组织业主组织
- 实战化训练视角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体能训练中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研究
-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职业群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人民法院唯一的一支武装力量,也是重要的司法形象窗口,要充分认识到自身工作的特殊性和责任性,增强自我训练意识的培养,树立为实战而训练的全新理念。要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
- 葛尚奇
- 关键词:实战化训练司法警察
- 京津两市小客车限购法律政策之对比研究
- 2017年
- 京津作为相互毗邻的两大直辖市,其在机动车治理方面,都采取了小客车限购的政策,并且也取得了不小的成效。本文选题于京津两市小客车限购法律政策之对比研究,首先分析两市在小客车限购方面的法律政策依据,其次通过研究限购方式了解两市小客车限购的主要内容,再次通过问题分析探析两市小客车限购遇到的困境与难题,最后通过改进之道从三个方面探讨小客车限购的问题解决与发展完善。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完善两市小客车限购方面的法律与政策,推动解决小客车限购中遇到的问题,进而促进城市机动车治理的发展与完善。
- 纪长胜
- 关键词:小客车法律依据合法性
- 持无因负债字据主张债权的法律适用被引量:1
- 2009年
- 一、问题之提出
刘男、刘女原系夫妻,双方于2005年9月13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载明了刘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同居的事实。2005年9月26日,刘男为刘女出具一欠条,内容为:“今欠刘女5万元整。订于2006年12月份还清。欠款人:刘男”。后刘男未依据欠条履行,刘女遂持欠条起诉至法院,要求刘男依欠条给付5万元欠款。而刘男则称自己不欠刘女钱.当时是因刘女扣押户口本.其为迁移户口不得已才写的欠条。
- 高治
- 关键词:法律适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字据负债协议离婚欠款人
- 审视与平衡:刑事指导性案例司法适用的实践演绎与路径探寻——基于最高人民法院27个刑事指导性案例援引情况的实证分析
- 引言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标志着我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初步确立。随后十余年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第四个、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对健全完善案例指导制度作出部署要求,出台《<最高人民...
- 张鑫鑫
- 公告类离婚纠纷案件中的裁判问题被引量:1
- 2016年
- 公告类离婚纠纷案件是一类较为特殊的案件,其不仅对于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采用了公告送达方式,而且该类案件较其他公告类案件而言除公告送达风险外,还有一层裁判风险——裁判离婚的不可逆性,因此对于该类案件的裁判应持谨慎的态度。对于不符合离婚条件的,可以直接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对于符合离婚条件的,虽可以裁判离婚,但需法官本着对案件负责的精神慎重处理,对于证据严格审查、主动调查,对于离婚涉及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予以谨慎对待。
- 董巍纪长胜
- 关键词:公告离婚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