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09XJA820012)
- 作品数:7 被引量:83H指数:6
- 相关作者:李昌林王景龙陈川陵更多>>
- 相关机构:西南政法大学西安财经学院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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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沙区模式研究被引量:10
- 2013年
-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与成年人刑事检察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重保护,后者重打击。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结合我国国情,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不增加诉讼主体,不增加诉讼成本,不超越检察机关职权,注意发挥各种社会力量的作用,彻底扭转以往打击至上的导向,坚持"帮人、救人"的理念,以保证逮捕案件质量为核心,着力构建并完善律师介入机制、审查逮捕案件集体讨论机制、非犯罪化处理机制、不捕双重说理机制、不捕不诉未成年人社会帮教管理机制,形成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沙区模式,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沙区模式对于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推进司法改革,具有重要的推广价值。
- 李昌林陈川陵
-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逮捕辩护社会调查
- 美国证据排除规则的转向——以“哈德逊诉密西根州”案为视角被引量:7
- 2015年
-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待排除规则的态度在2006年的"哈德逊诉密西根州"案中发生了根本性改变,作出了"排除规则一直是我们最后的手段,而不是首选"的著名论断,声称其他救济措施可以完全替代排除规则,强烈暗示排除规则已经过时了、没有存在的必要了。随后的赫瑞恩案、戴维斯案及金案等重要判例延续了这一立场,纷纷实质性地限制了排除规则的适用,直接导致了排除规则的转向。为摆脱警察滥权的困扰,初步建立证据排除规则的中国对待非法证据的态度也发生了转向。转变的方向与美国相反,但殊途同归。
- 王景龙
- 审查逮捕程序改革的进路——以提高逮捕案件质量为核心被引量:50
- 2011年
- 我国审查逮捕程序存在的最突出的问题是错捕和不当逮捕比例过高,这主要是由于侦查机关没有对逮捕的全部条件承担证明责任和犯罪嫌疑人诉讼地位客体化造成的。调整批捕权的职权配置,将其交给法院行使,并不能达成以审查逮捕的正当程序控制逮捕的目标。我们应当以树立检察官在审查逮捕程序中的裁判者角色为核心,维系审查逮捕程序的诉讼构造,强化对逮捕全部条件的审查,改进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工作机制,创造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在审查逮捕程序中发挥作用的条件,推行不捕理由双重说明机制,进而强化侦查机关对逮捕条件的证明责任,以实现审查逮捕程序的正当化,达到防止错捕、减少不当逮捕,并为公诉程序、审判程序纵深改革创造条件的目的。
- 李昌林
- 关键词:逮捕正当化
- 论可补救的排除规则被引量:7
- 2013年
- 中国证据排除规则宜称为"可补救的排除规则",补救与排除的对象包括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证据的补救方式包括补正、证据重作(重新取证)、补强或印证、合理解释等。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都具有补救可能性,但两者在补救与排除的顺序、补救的侧重点、难度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对于非法证据,应当贯彻"先排除后补救"的原则,对于有补救条件的,则应当通过证据重作的方式补救其内容。对于瑕疵证据,则应当贯彻"先补救后排除"的原则,主要是采用补正、补强或印证、合理解释等方式,使其具有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对于不能补救的,也应当予以排除。
- 王景龙
- 关键词:非法证据瑕疵证据
- 刑事证据排除的范围、阶段和机制被引量:6
- 2013年
- 除了非法证据以外,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往往也在排除之列。证据应当尽可能在审前排除。对于提请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案件,排除证据的最佳时机是审查逮捕阶段。检察机关应当做到"对内一条心,对外一盘棋",通过推行提前介入、案件质量分析、不捕双重说理机制,引导侦查取证,防范出现非法证据;应当注意发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的作用,拓宽发现非法证据的渠道;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要通力合作,共同完成排除非法证据的职责。
- 李昌林
- 关键词:刑事证据
- 检察机关履行证明责任的保障机制探析被引量:1
- 2010年
- 检察机关履行证明责任,以侦查机关(部门)客观、全面、合法地取证为前提。检察机关应当通过全面把握逮捕、起诉条件,自觉履行排除非法证据的职责,促使侦查机关(部门)客观、全面、合法地收集证据材料。还应当通过推行侦查人员旁听庭审、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部门)共同分析无罪判决成因、强化排除非法证据和不捕、捕诉说理等机制,树立侦查人员的法庭意识,促成侦查机关(部门)取证的客观性、全面性、合法性。
- 李昌林
- 关键词:检察机关全面性合法性
- 论可补救的排除规则被引量:6
- 2013年
- 中国证据排除规则宜称为"可补救的排除规则",补救与排除的对象包括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证据的补救方式包括补正、证据重作(重新取证)、补强或印证、合理解释等。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都具有补救可能性,但两者在补救与排除的顺序、补救的侧重点以及难度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对于非法证据,应当贯彻先排除后补救的原则;对于有补救条件的,应当通过证据重作的方式补救其内容。对于瑕疵证据,则应当贯彻先补救后排除的原则,主要是采用补正、补强或印证、合理解释等方式,使其具有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对于不能补救的,也应当予以排除。
- 李昌林王景龙
- 关键词:非法证据瑕疵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