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10XNI033)
- 作品数:28 被引量:465H指数: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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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六盘水师范学院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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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融合——兼论中国特色团体诉讼制度的构建被引量:102
- 2015年
- 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既不能绝对对立,也不能不作区分地简单合并。通过实体或程序赋权方式,给公益性诉讼实施权主体以私益性诉讼实施权,或者给私益性诉讼实施权主体以公益性诉讼实施权,可以实现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有机融合,据此构建中国特色的团体诉讼制度。
- 黄忠顺
- 关键词:公益诉讼私益诉讼团体诉讼诉讼实施权
- “有独立请求权”的类型化分析——以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款为中心的研究被引量:8
- 2016年
- "有独立请求权"在本质上是一种独立的诉讼标的,表现为第三人于诉讼中所提出的各种具体的诉讼请求,而这些诉讼请求得以成立的基础便是民事实体权利。仅就"有独立请求权"这一概念而言,其在一定意义上就是民事实体权利,且只限于实体上的救济性权利,而不可能是所有的实体权利。新民事诉讼法赋予了第三人撤销他人间生效裁判文书或调解书的权利,为了构建一套贯穿于"诉前—诉中—诉后"的完整权利救济体系,我国民事诉讼法应当将防止诈害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根据。
- 刘东
- 关键词: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 论恶意诉讼及其法律规制被引量:46
- 2012年
- 恶意诉讼是指一方当事人恶意实施诉讼或双方恶意串通进行诉讼,利用司法程序获得法院裁判,以达到占有他人财产或损害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外关于恶意诉讼的规制多是针对当事人一方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形,而我国则侧重于防范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通过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规定来惩罚恶意诉讼,但由于缺乏相关制度的配合,特别是缺乏对案外人的程序救济途径,其适用效果会比较有限。因此,立法有必要规定恶意诉讼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或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以保障被侵害的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利益。
- 肖建华
- 关键词:恶意诉讼诉讼欺诈既判力
- 论我国民事检察权的运行方式与功能承担被引量:13
- 2016年
- 抗诉与检察建议是现行法上民事检察权运行的两种方式,民事检察权的功能因运行方式的不同而有不同。抗诉旨在监督审判权,同时通过再审程序发挥着救济当事人的功能,但实际运作中两种功能相互牵制,顾此失彼。只有剔除抗诉的监督功能,将抗诉的功能定位于救济当事人,才能依据当事人主义的要求对抗诉制度加以规制,从根本上保障当事人的私权不受侵犯。而检察建议不受当事人主义的牵绊,也不会侵蚀判决的稳定性及司法裁量权,在监督审判权方面具有天然优势,应通过完善其程序性规定来强化监督效果。
- 杨会新
- 关键词:民事检察权抗诉检察建议
- 管辖规范中的合同履行地规则研究被引量:10
- 2015年
- 关于合同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选择了特征履行地规则。然而,特征履行地规则由于内容烦琐,容易引发当事人的争议,产生较多问题。于是,一些法院转而采法定履行地规则,导致两种规则在实践中同时发挥作用,进一步加剧了合同案件管辖问题的混乱程度。通过比较,法定履行地规则具有内容简单、标准明确等特点,优势明显。在条件成熟时,法律应当摒弃特征履行地规则,而改采更加简单明确的规则来确定合同案件的管辖法院。
- 肖建国刘东
- 关键词:管辖
- 责任聚合下民刑交叉案件的诉讼程序——对“先刑后民”的反思被引量:35
- 2017年
- 在责任聚合中,因同一法律事实产生多重结果,行为主体应承担多个部门法规定的责任。民刑责任聚合是责任聚合的突出表现,为"民刑交叉"案件的一部分,但处理民刑责任聚合案件不能简单适用"先刑后民"原则。"先刑后民"的适用应满足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一致、同一法律事实以及刑事程序不以民事程序为前提三个条件。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不一致时,则应适用"民刑并存"或"先民后刑"原则,民法中的替代责任、补充责任和连带责任是这一类案件的具体体现。
- 肖建国宋春龙
- 关键词:刑民交叉先刑后民
- 再论合同案件管辖规范中的合同履行地规则——《民诉法解释》第18条第2款规定的反思被引量:4
- 2018年
- 《民诉法解释》第18条对合同履行地规则进行了统一,该条规定与《合同法》第62条第3款的规定大体一致。在《民诉法解释》第18条施行后,司法实践对合同案件的管辖仍然存在不同的认识。针对司法实务中出现的这一问题,诉请义务说试图进行回应,以提供一个简洁明晰且逻辑自洽的适用方案。通过与特征义务说的比较,诉请义务说实际上存在逻辑不自洽、适用上也不简洁等问题。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应当回归其根本——特征履行地规则。
- 刘文勇
- 关键词:合同履行地诉讼请求诉讼标的
- 论暗示性法院调解用语被引量:9
- 2011年
- 法院系统对调解结案率的过分强调导致法官普遍存在基于对政绩的追求而在实体层面强制当事人接受调解的心理倾向,并且基于规避承担职业风险的需要,法官通常不使用明确的强制性语言,而采取较为含蓄但又传达出强制意图的暗示性法院调解用语。正当之规谏型暗示性法院调解用语应当倡导,而其他类型的暗示性法院调解用语则既需要通过调解行为标准加以正面规范,也需要通过根据申请的调审分离原则、固定法院调解过程等方式从侧面加以规范,促进其制度化。
- 肖建国黄忠顺
- 民事一审裁判上诉利益的判断被引量:1
- 2019年
- 上诉利益应否成为启动上诉审程序的条件?基于司法公共资源的有限性,当事人的上诉权应受制于公正与效率的平衡,上诉权的限制成为必要。对不具备上诉利益的案件,二审法院应裁定驳回当事人的上诉。一审判决上诉利益判断的一般标准,我国应采形式不服说,通过原告和被告诉讼请求与裁判主文的比较判断当事人的上诉利益。此外,一审判决的上诉利益在共同诉讼、客观预备合并以及预备性抵销抗辩中应做特别考量。对一审裁定而言,其上诉利益的判断标准仍可采形式不服说,符合下列情形的,应认可被告的上诉利益:一是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二是对管辖异议裁定,法院未支持被告移送申请的。
- 刘文勇
- 关键词:上诉利益折中说
- 小额诉讼适用案件类型的思考被引量:15
- 2015年
- 我国现行法未限制适用小额诉讼的案件类型,导致司法实践中大公司和企业俨然成为利用该程序的主力军,使得小额诉讼程序有沦为大公司收债工具的风险。而造成小额诉讼程序这一困境的最根本原因,在于立法机关对其功能定位的不科学。因此,应当将小额诉讼的功能作单一化设定,并对同一公司或者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提起小额诉讼程序的次数作出必要的限制。
- 肖建国刘东
- 关键词:民事诉讼小额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