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2013M540707)
- 作品数:4 被引量:21H指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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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机构:西南民族大学四川大学北京师范大学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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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自治地方刑法变通的理论困境与应对策略被引量:9
- 2014年
- 由省级人大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需求和刑法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是协调习惯法与国家刑法冲突的法定路径。但由于理论界对刑法变通权的性质、边界及变通规定的效力范围等基本理论缺乏统一认识,对与国家刑法存在冲突的习惯法的本质特征、生存样态及其对该民族成员的个体权利可能造成的影响,对民族自治地方内部的多民族性以及由此而形成的习惯法的多样性等客观事实缺乏足够重视,没有形成一个合理而有效的理论来指导刑法变通实践。为此,应以澄清理论界对刑法变通权的性质、界限以及刑法变通规定的效力范围的模糊认识,系统把握民族自治地方内部习惯法的多元性现状,深刻理解各民族习惯法的生存样态及其对内部成员生存与发展的可能影响为重点,开展相关理论研究工作,以推动与保障个体人权的宪法要求相符合、能够有效协调不同民族之间的习惯法冲突的以立法路径为主导、以司法路径为补充的法律变通机制的形成与完善。
- 田钒平
- 关键词:民族自治地方习惯法刑法变通司法
- 从角力到共生:民族习惯法阻却刑事违法性的正当根据被引量:1
- 2018年
- 罪刑法定主义并不必然排斥习惯法的适用,习惯法在某种程度上甚或是对成文法的有效补充与救济。以往的学术研究多停留在上述结论的表层而缺乏进一步论证,而刑法之下的哲学维度更能深刻阐释习惯法阻却刑事违法性的正当性根据。从韦伯到哈耶克,从哈贝马斯到福柯,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专业话语与民众话语等理论框架下透析习惯法背后的价值蕴含,充分发掘并释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0条的理论空间与实践价值。作为一种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习惯法这一知识形态遭遇放逐的命运阴影亦无法遮蔽其在民族自治地方曾经或者正在绽放着的不朽光芒。
- 赵炜佳
- 关键词:习惯法阻却违法
- 《刑法》授权省及自治区人大制定变通规定的法律内涵及合宪性辨析被引量:12
- 2014年
- 为解决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需求,《刑法》授予了包括自治区在内的省级人大对其规定进行变通的权力。但有学者认为,刑法变通权是自治立法权,如将其赋予(非自治区的)省人大实施,就剥夺了省内自治州和自治县人大的权力,不适当地扩大了省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也有学者认为,犯罪和刑罚属于全国人大的专属立法事项,《刑法》的授权规定与《立法法》的规定相冲突。本文指出,对《刑法》进行变通的权力并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人大的自治立法权范畴,包括自治区在内的省级人大的刑法变通权是基于《刑法》特别授权而产生,而非基于自治立法权;依据《宪法》和《立法法》的具体规定和基本精神,规定犯罪和刑罚的《刑法》虽只能由全国人大制定,但并不排除可授权其他主体对其规定进行部分变通,扩大被授权者的权力是授权立法的合理结果。《刑法》的授权规定违宪的观点不成立。
- 田钒平
- 关键词:《刑法》省级人大刑法变通授权立法
- 罪刑法定约束下民族自治地方刑法变通的边界辨析——以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刑法之间冲突的协调为分析视角被引量:1
- 2014年
- 确定一个明确的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权力边界,是通过刑法变通协调少数民族习惯法和国家法冲突的关键。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概念及犯罪构成是罪与刑的统一体,不存在'有罪无刑'的中间地带,一个行为只要被认定为犯罪,就应依法判处刑罚或免予处罚,禁止法外任意入罪或法内任意出罪,因此对刑法规定不能进行入罪或出罪变通。实践中可利用《刑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第61条、第62条、第63条的量刑规定,第36条关于经济损失赔偿的规定以及分则规定的罪量要素和兜底条款等原则或规则提供的广阔空间,对刑法规定予以变通。
- 田钒平
- 关键词:民族自治地方罪刑法定刑法变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