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洪堡基金(Bundeskanzler-Stipendium)
- 作品数:3 被引量:244H指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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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德国侵权法中的“框架权”被引量:33
- 2012年
- “框架权”是德国侵权法中一类非常特殊的“权利”,它有诸多与传统权利迥异的特征。该概念在德国学者中也存在争议,梅迪库斯(Medicus)评论道:“菲肯切尔提出的、现在已经普遍采用的‘框架权’称谓也是合适的(但也有持疑义者,见拉伦茨一卡纳里斯:《债法分论》,Ⅱ2§80Ⅲ2)。”特殊性说明“框架权”概念有其独特的特征,并能解决或解释特殊的问题;争议性说明有人尚不完全赞同这种解决方式。
- 于飞
- 关键词:侵权法争议性债法
- “法益”概念再辨析——德国侵权法的视角被引量:25
- 2012年
- 德国民法典立法时,侵权法上的"法益"指且仅指"生命、身体、健康、自由",从而与"所有权、其他权利"这些主观绝对权利相区分。区分的功能在于使"其他权利"这一开放式概念的扩张功能不及于"法益",从而实现限制保护人格利益的立法目的。但随着社会、法制及观念的发展变迁,这一区分已经不适宜。现在侵权法上的"法益"概念已经与"侵权法保护的权利"合一。德国侵权法上的"法益",从来不是指权利之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我国侵权法中,也没有必要在这个意义上设立一个"法益"概念。
- 于飞
- 关键词:法益权利
- 侵权法中权利与利益的区分方法被引量:201
- 2011年
- 我国理论和实务界虽有不少在侵权法中建立权益区分保护体系的建议,但缺少对如何区分侵权法上的权利和利益的深入研究。德国民法学对侵权法上的权益区分提出了"归属效能"、"排除效能"和"社会典型公开性"三个教义学标准。归属效能的核心在于将确定的利益内容归属于特定主体;排除效能的核心在于主体得排除他人的一切非法干涉;社会典型公开性的核心在于使社会一般主体有识别利益客体的可能性,从而兼顾潜在加害人的行为自由。同时符合这三个标准的,为侵权法上的权利;反之即为利益。在受害人权益保护成为侵权法优先价值的背景下,以上法教义学标准遇到了理论与实践上的障碍,应从法政策视角弥补法教义学解释力之不足。
- 于飞
- 关键词:侵权法权利法教义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