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FX1314)
- 作品数:2 被引量:10H指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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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持有型犯罪的“附加条件”被引量:10
- 2015年
- 我国刑法立法与司法实务对持有型犯罪的认定,在持有事实之外,还附加设置了诸如"不能说明来源的"、"没有证据证明持有物品构成其他犯罪的"等责任追究条件。将这种"附加条件"理解为一种"正常的工作程序"、"证明责任倒置规则",或者理解为"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不作为,是理论诠释上的一种歧途。"附加条件"实质是追诉关联犯罪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种程序性客观情势,被立法化为持有型犯罪成立的实体条件,起到拟制持有行为非法性根据的作用,与持有事实一起构成持有型犯罪的事实原态。由此,"附加条件"并不"附加"。
- 张曙光
- 关键词:法律拟制
- 中国持有型犯罪的证明责任研究
- 2013年
- 中国的持有型犯罪证明责任问题来源于对持有型犯罪中"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或"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的立法功能理解。它们是追究持有型犯罪的关联犯罪的诉讼环节中出现的经验事实,被立法者规定为持有型犯罪成立所必须的、一种前提性的附加条件。在规范解释意义上,它们本质上是实体的。持有型犯罪证明责任问题其实是一个伪问题。
- 张曙光
- 关键词:实体性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