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2AFX004)
- 作品数:9 被引量:40H指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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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托孤”到“监护”——我国近代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转型被引量:2
- 2014年
- 托孤是中国古代相沿已久的民间习惯,它调整的是未成年子孙的人身照顾和家产管理问题。从传世的11件托孤遗嘱来看,具有较为固定的内容和操作程序。监护是基于权利保护而对被监护人行为能力补充效果的一种法律制度。托孤与监护的差异,意味着不同的伦常观念和社会结构。因此,澄清托孤习惯在传统社会的原貌,梳理近代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对托孤习惯的立法改造,对理解家产制视野下的托孤习惯以及近代西方法移植都有重要意义。
- 陈云朝
- 关键词:托孤监护家产制
- 神明之下的结合:论清代民间的神会——以徽州“神会”文书为线索被引量:5
- 2015年
- 神会是人们以祭祀公共神祇为主要目的组成的一种组织共同体,通过神会的运行,来完成对于神明的共同祭祀。神会有经营会产与日常管理两个主要职能。在经营会产方面,有买卖、租佃、典、出借会资等交易方式;在日常管理方面,有处罚违规、调整经营规范、神庙维护、杂务处理、举办迎神赛会、接受捐献等职能。内部关系上,会户是按股出资,按股获得收益,会股可单独交易;外部关系上,相对方视神会为人的组合整体。若神会向大型组织发展,它的财产聚合性显现,独立性增强。
- 童旭
- 关键词:神会合伙民间信仰迎神赛会徽学
- 论清代公同共有财产之坟产的权利内容被引量:1
- 2015年
- 坟产作为传统中国公同共有财产的一种,能够体现公同共有财产的权利内容的典型属性。坟产权利主体由于财产本身的特殊性质,并不局限在单一主体,还包括宗族、房支、家;在权利客体方面,它与社会风俗、儒家伦理紧密相关,是我国传统的一种缩影;在权利内容的判断中,国家认可自然状态的坟产权利,并尊重民间自发的调整。坟产所体现的公同共有财产的特殊权利内容至今影响中国人的生活,也只有明确坟产等公同共有财产的特殊性,才能够真正建立起既符合中国人传统观念又能被中国人接受的财产体系,从而推进中国特色的法治建设。
- 余娜如赫琳
- 近代中国土地征收制度的移植与确立
- 2016年
- 中国古代兴建公共工程使用民地,经历了换地、换地并减免税、保障坟墓房屋等附着物以及逐渐限制使用民田的发展过程。晚清,由于铁路等交通事业的助推,出现"购地章程",购地程序更为规范化。这种"官府购地"并非平等主体间的交易,只是皇权专制下的恤民。清末至民国,西方的土地征收制度传入,土地征收在立法形式上更趋同于西方。然而,"平均地权"思想融入后的土地政策,让土地征收制度失去了原有尊重土地所有权的本质,成为服务于国民政府土地改革的工具。从"官府购地"到"土地征收",取得人民土地的形式更为完善,但实质未有变化。
- 童旭
- 关键词:土地征收土地所有权公共工程
- 论清代徽州禁约合同——以俞藏48件徽州禁约文书为中心被引量:2
- 2014年
- 禁约合同是同族、同村人等为禁止盗窃、砍伐树木、保护来龙与水口等事务,共同立约承诺并议定罚则的合同文书。其适用领域广泛,类型多样,订立主体多为宗族、会社以及数姓的联合;内容上更多地体现为禁止、惩罚等强制性规范。对违禁行为进行私力救济或"呈官究治",保证了禁约合同效力的实施。作为国家法的必要补充和延伸,禁约合同在基层社会秩序的构建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
- 陈云朝童旭
- 关键词:自治秩序
- 论清代公同共有财产坟产权利的限制性
- 2015年
- 清代公同共有财产坟产权利,具有区别与西方财产权的独特属性。对于坟产权利,中国传统法律是有限制的,体现在立法中是对坟产各个财产表现形式的限制、体现在司法实践中是对祖坟再行入葬权利的限制,且此限制与西方法下所有权限制根本不同。西方法强调对权利的利用,中国传统法律则着重于对权利状态的持续维护,坟产权利是具备"义务性"的权利。
- 余娜如
- 关键词:民事权利清代
- 论清代合同的类型——基于徽州合同文书的实证分析被引量:4
- 2014年
- 徽州合同文书覆盖的时代广泛、数量众多、类型较全,基本可以说明中国古代合同文书的概貌。清代徽州的定型合同代表了成熟化、定型化的社会关系。由于清代基层社会利益的多样性、复杂性和动态性,定型合同不足以应付所有的财产关系或社会关系,在解决不确定或不可预知的利益关系中,不定型合同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不定型合同遵循合同自愿原则,只要双方就协商事项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清代徽州不定型合同与定型合同之间的递进、替代或转化轨迹,很可能为我们开启了另一扇窥探中国社会史的窗户,透过这扇窗户,清代民间社会的区域性、时代性和动态性等面相,都可放在一种新的视角中得到验证。
- 俞江陈云朝
- 关键词:合同文书
- 论清代“细事”类案件的投鸣与乡里调处——以新出徽州投状文书为线索被引量:13
- 2013年
- 明代的"状投"和里老人断决均为法定诉讼程序。里老人断决制崩解后,清代鼓励乡族调处,"官批民调"也强化了乡族调处的重要性,但乡族调处没有法律强制力。新出徽州清代投状文书显示,清代投状已从告状格式中独立出来,说明投状已不具有法律文书的效力。纠纷当事人在选择调处或诉讼,以及是否接受调处结论等,具有较大的自主权。调处主持人也呈多元化,当事人可自行选择。这些都说明"细事"类案件的解决重心已上移到县衙。"细事"类案件可以直接向县衙呈控,增加了州县的工作量。而"官批民调"则让诉讼当事人走回头路,增加了"讼累"。
- 俞江
- 关键词:老人调处
- 明清州县细故案件审理的法律史重构被引量:16
- 2014年
- 明代中期里老人理讼制崩解后,呈控州县的细故案件激增。为适应此变化,清代州县细故审理逐渐形成和解优先的做法,州县官通常促使或命令当事人寻求调解,由此形成多元的结案形式,批词和判词外,息呈、销呈、保状、甘结等均是重要的结案形式。批、判词重给"说法",也即辨明是非,与和解并不矛盾。细故审理受传统契约的约束力影响,大多数产权归属和交易类案件,可以转换为契约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查工作,结论具有可预测性。但因无确定规则可资援引,存在同类案件在不同地方裁判不一致的现象。身份及与身份相关的财产类案件,因有律例可以参照,裁判通常具有一致性。但并无必须援引律例的限制,对于参照律例不合适的,州县官会结合情理下判。
- 俞江
- 关键词:明清审判调处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