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专家智库 > >

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SC11B005)

作品数:2 被引量:4H指数:2
相关作者:胡东飞李凯更多>>
相关机构:四川大学西南民族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2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2篇政治法律

主题

  • 2篇危险驾驶
  • 1篇刑事
  • 1篇刑事一体化
  • 1篇肇事
  • 1篇结果加重犯
  • 1篇考量
  • 1篇加重犯
  • 1篇交通肇事
  • 1篇交通肇事罪
  • 1篇共犯

机构

  • 2篇四川大学
  • 1篇西南民族大学

作者

  • 1篇李凯
  • 1篇胡东飞

传媒

  • 1篇西南民族大学...
  • 1篇四川警察学院...

年份

  • 1篇2014
  • 1篇2013
2 条 记 录,以下是 1-2
排序方式: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关系被引量:2
2013年
在危险驾驶罪增设之前,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飙车"与"醉驾"同无照驾驶、超载等其他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一样,只是作为交通肇事罪成立的前提条件而存在,当此类行为过失造成伤亡结果时成立交通肇事罪。但危险驾驶罪的增设,使得交通肇事罪存在着单纯过失犯罪与作为危险驾驶罪之结果加重犯两种不同构造,因此,明知对方醉酒却唆使其驾驶机动车过失致人伤亡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的共犯,二人均需对伤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胡东飞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结果加重犯共犯
醉驾标准与危险驾驶罪的构成——基于刑事一体化的考量被引量:2
2014年
基于刑事一体化的考量,目前刑法理论界认为轻微醉驾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观点,会导致对轻微醉驾行为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上无相应条款予以处罚或者处罚不合理的局面;在诉讼程序上可能因司法机关权力运作无法协调,导致醉驾型危险驾驶罪被虚置;在社会效果上可能使得危险驾驶罪之规范目的及立法预期落空。故此,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原则上应认定为犯罪,但在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上应因案而异,这并不违背《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的精神。
李凯
关键词:刑事一体化
共1页<1>
聚类工具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