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5BFX040)
- 作品数:3 被引量:53H指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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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诈骗罪疑难问题的司法认定被引量:18
- 2008年
- 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应为一般主体,刑法有必要将保险人在保险业务活动中的诈骗行为归入保险诈骗罪。单位可以成为保险诈骗罪的主体,但不能成为有些如故意杀人等犯罪的主体。保险诈骗罪中的"虚构保险标的"既包括编造完全不存在的标的,也包括编造与实际存在内容不一致的标的。复保险、隐瞒保险危险和事后投保骗取保险金等行为均可能归入保险诈骗罪"故意虚构保险标的"行为范围之中。对冒名骗赔行为应以诈骗罪定性,但需作具体分析。在投保人或受益人不是被保险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用自损方式骗保的行为不能以保险诈骗罪处理。故意扩大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应归入"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法定行为方式之中。保险诈骗罪中存在着片面共犯情况,对单方面有意帮助他人犯罪者可以成立共犯。
- 刘宪权
- 关键词:保险诈骗片面共犯
- 共同金融犯罪若干理论问题研究被引量:4
- 2007年
- 在共同金融犯罪中,无特定身份者可构成有特定身份要求的金融犯罪共犯,但无特定身份者不可能成为有特定身份要求的金融犯罪实行犯。有特定身份者与无特定身份者构成的共同金融犯罪是否以身份犯性质的金融犯罪定罪,关键要看有特定身份者是否实施了实行行为。单位也可以成为共同金融犯罪的主体。承认一定范围内的片面共犯为共同金融犯罪与我国刑法中的共同犯罪理论并不对立,而且也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并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
- 刘宪权
- 关键词:共同犯罪金融犯罪
- 我国金融犯罪刑法分类质疑被引量:31
- 2007年
- 我国刑法中有关金融诈骗罪的分类具有相当的特殊性,其独立设节的归类标准明显是对传统刑法理论的突破,并从根本上颠覆了刑法基本理论的分类标准。但是,这种突破在诸多方面显然存在问题,其既与现行刑法的体例结构不协调,也暴露了刑法本身立法思路的不一致,同时亦与世界各国和地区有关金融犯罪的立法现状和发展趋势不相吻合。总体而言,我国刑法将金融诈骗罪独立设节既无理论上的可行性,也无实践中的必要性,在某种程度上是立法中的一个败笔。从完善刑事立法的角度看,完全可以将金融诈骗罪一节归入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一节之中。
- 刘宪权
- 关键词:金融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