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10YJC820175)
- 作品数:8 被引量:17H指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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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中的自由证明论略被引量:5
- 2013年
- 民诉法典的修正和司法实践中诉讼证明的乱象要求完善我国的自由证明规则。自由证明的核心内涵是不受证据方法和调查程序的严格制约,其价值在于缓和严格证明的僵硬性及平衡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自由证明的适用对象包括程序法事实、法律法规及经验法则,自由证明也广泛适用于非讼程序、决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在证据方法的限制方面,自由证明的证据关联性较为灵活,不要求最佳证据,证据排除规则较为宽松。自由证明程序可以不奉行直接原则和当事人公开原则,调查程序可以简略化,但仍需遵守宪法和民诉基本原则,注重保障当事人权利及相关权益。自由证明具有发展性,应当随时势不断进行调整。
- 周成泓
- 医疗侵权责任因果关系证明责任的分配——一个动态的证明责任的视角
- 2013年
- 就医疗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患方存在举证困难,但《侵权责任法》对此未有明文,将发展具体举证规则的任务留给了司法。两大法系对医疗侵权责任因果关系虽实行一般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但通过司法创制了诸多减轻乃至倒置证明责任的方法。我国应当采行动态证明责任观,自诉讼的全过程来观察和解决患方的举证难,目前可以使用的重要工具是事案解明义务,并可引进疫学证明方法。
- 周成泓
- 我国医疗责任保险模式选择——以医疗诉讼为视角被引量:7
- 2013年
- 医疗责任保险是侵权责任法从矫正正义发展到分配正义后的产物,其功能有二,即分散医疗机构的医疗损害责任和应对医疗纠纷。《侵权责任法》的施行导致医疗机构的医疗损害责任加重、举证责任加大,从而使其面临的诉讼压力增加,从而影响到我国医疗责任保险模式的选择。为应对《侵权责任法》的施行,我国应当实行强制性的医疗责任保险,并且商业险不应作为主流,而是应当强调其公益性。并应当将医疗责任保险置于救济病患的制度综合体中进行把握。
- 周成泓
- 关键词:医疗诉讼《侵权责任法》
- 医疗诉讼中病历的诉前保全被引量:1
- 2013年
- 医疗诉讼中病历的诉前保全类型应在目前唯一的紧急型基础上增加确定事物现状型和相对人同意型两种,相应地其功能应由单一的保全证据发展为保全证据、确定事实、开示证据及促进纠纷的诉讼外解决。患方申请病历的诉前保全除应表明对方当事人、拟保全的证据和待证事实以及保全的理由等一般性要件外,因保全类型的不同还应具备特殊的要件。病历的诉前保全调查方式包括书证法和勘验法,保全方法包括非讼性和诉讼性。对违反病历的诉前证据保全命令者应当设置独立的制裁或强制措施。
- 周成泓
- 关键词:医疗诉讼
- 证据:概念、属性及构成被引量:1
- 2013年
- 证据的概念同实体法和诉讼程序紧密相连。两大法系、苏联以及我国的证据概念论在法结构和思维模式上与各自的实体法律责任构成相同构,分别为三阶层递进式、双层对合式和平面耦合式。在审判庭的组成、庭审的集中与否以及程序主导权的分配等程序因素中,后者对证据概念模式的影响最大,两大法系、苏联以及我国的证据概念模式分别与职权主义、对抗制和超职权主义相对应。应当以证据构成的思维来把握证据的概念。我国应当移植大陆法系的证据概念模式。
- 周成泓
- 从讼师到律师:清末律师制度的嬗变被引量:1
- 2013年
- 中国近代律师制度是清末改制效仿西方法制的产物。该制度的引进既是源于当时中国经济、政治及社会发展的内在诉求,也受到一系列外在因素的刺激,并且有着力倡律师的观念和思想氛围作为精神支撑。清末律师制度滥觞于《大清民事刑事诉讼律草案》,但因过于激进,该草案遭致流产,致使其后的《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不得不后退一步。之后律师的法律地位在《法院编制法》中得到正式承认。1911年《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和《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正式确立了律师制度。中国近代律师制度的发展史对今天仍具有启示意义。
- 周成泓
- 关键词:清末讼师律师制度
- 中国近代民事证人制度述略被引量:1
- 2012年
- 中国近代民事证人制度经历了萌芽、初步形成及正式形成三个时期。在萌芽时期,中国的民事证人制度传统色彩较为浓厚,但也引入了少量西方法。初步形成时期的民事证人制度大量借鉴了域外法,已经大体摆脱了传统法体系,但与实际国情不尽切合。故第三时期主要是使引进的域外法逐步适合中国国情,至此近代意义上的民事证人制度正式形成。中国近代民事证人制度的历史演进轨迹对我国当今的法治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
- 周成泓
- 关键词:民事证人制度
- 论自由证明规则的构建被引量:1
- 2013年
- 刑诉法的修正和刑事司法实践中诉讼证明的乱象要求完善我国的自由证明规则。自由证明的核心内涵是不受证据方法和调查程序的严格制约,其价值在于缓和严格证明的僵硬性及平衡个人权利与国家利益。自由证明的适用对象包括程序法事实、法律法规与经验法则以及量刑事实,自由证明也广泛适用于简易程序和决定程序中。在证据方法的限制方面,自由证明的证据关联性可以较为灵活,不要求最佳证据,容许传闻证据,执行较为宽松的证据排除规则。自由证明程序可以不奉行直接原则和当事人公开原则,但也要遵守宪法和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注重保障被告人的权利。自由证明的内涵具有发展性,应当注重具体证据规则的构建。
- 周成泓廖荣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