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CXZZ110129)
- 作品数:3 被引量:7H指数:2
- 相关作者:袁立更多>>
- 相关机构:东南大学更多>>
- 发文基金: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 作为基本权利的劳动权之侵害
- 2011年
- 作为基本权利的劳动权侵害,在自由法治国时期局限于具有直接性、目的性、法效性、命令与强制性的国家行为。而在社会法治国时期,劳动权侵害概念拓展至国家的事实行为、危害行为、国家未履行给付义务或给付不足等行为,因此,国家与非国家行为体的公共权力性行为都可能造成对劳动权的侵害。判别公共性权力行为是否构成对劳动权的侵害,应以劳动权的实质性法益为基础,以"阻却违宪事由"为总策略,并在具体个案中辅之以"期待可能性"基准。
- 袁立
- 关键词:基本权利劳动权侵害期待可能性国家义务
- 基本权利理论视阈中的劳动权规范领域被引量:3
- 2011年
- 确定劳动权的规范领域是劳动权保障的先决条件,只有规范领域内的劳动权才受保障。劳动权规范领域与劳动权保障程度密切相关,规范领域越广,国家侵害的可能性就越大;规范领域越窄,国家侵害的可能性就越小。劳动权规范领域的确定需借助宪法诉讼、宪法解释,中国语境下宪法解释更具意义,在策略上宜实行"分层的二元解释",对自由权层面的劳动权实行"扩张解释",对社会权层面的劳动权实行"限缩解释"。具体而言,"对人的主观规范领域"和"对行为与内容的客观规范领域"共同构筑了完整的劳动权规范领域。
- 袁立彭程
- 关键词:基本权利劳动权比例原则宪法解释
- 作为基本权的劳动权国家保护义务被引量:5
- 2011年
- 劳动权国家保护义务存在不同的审查基准,在审查"国家如何尽其保护义务"时,应以"过度禁止"作为侵害的界限,以"不足禁止"作为保护的底线;在审查"国家应保护到什么程度"时,应以自由权为上限,以人性尊严为下限;劳动权国家保护义务还需以以法治国、比例原则为基准。劳动权国家保护义务涉及"加害者—受害者—国家"三方关系,容易使一方受益而另一方受损,因此保护义务亦存在一定的界限。
- 袁立
- 关键词:劳动权国家义务国家保护义务基本权利审查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