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12YJC770010)
- 作品数:2 被引量:3H指数:1
- 相关作者:陈兆肆更多>>
- 相关机构:杭州师范大学更多>>
- 发文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更多>>
- 相关领域:历史地理政治法律更多>>
- 仁慈抑或务实:清朝律例之间有关监羁犯证的歧异规定
- 2012年
- 明清有关监羁犯证的律文,在承沿唐宋之基础上稍有损益,即规定对笞杖以上一切人犯以及紧要干证实施羁押。律为定宪,但例为变章。康熙四十五年(1706)的定例一反律文之规定,试图将所有笞杖轻犯并干连证佐全然排除出官方羁押范畴,而令其取保候审。但雍正七年(1729)的定例又复归律文之做法,并在明末司法实践中渐次形成的深监、浅监、仓羁等三级牢狱体系的基础上,整并而创为内外监的二级牢狱制度。康熙四十五年和雍正七年的定例,对律文之规定或变或守,其间既体现出律例之间时离时合的双面性,同时也反映出两朝定例旨趣之歧异。
- 陈兆肆
- 清代官媒的法律功能及其流弊——兼论晚清有关“治法”与“治人”关系的思考被引量:3
- 2013年
- 既往零星的研究对清代官媒的认识存在诸多不确之处。实际上,清代官媒除了作婚姻媒介人之外,尚充当清朝合法买卖人口的中证人,并承担看管、解勘女犯以及为犯奸女犯择嫁等法律事务。而承担看管女犯的官媒,在实践中常常有违律例而非法羁押女性犯证,以谋其私。有清一代,在羁押女犯的制度设计上,屡屡更张,但流弊如故,其间每多引发时贤对"有治法,而尤贵有治人"的省思。
- 陈兆肆
- 关键词:清代女犯法律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