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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委资助项目(sm201210028007)

作品数:16 被引量:18H指数:2
相关作者:肖宝华张燕翔郑玲孙晓华兰侨成更多>>
相关机构:首都师范大学北京小学北京市平谷中学更多>>
发文基金:北京市教委资助项目更多>>
相关领域:文化科学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16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13篇文化科学
  • 4篇政治法律

主题

  • 6篇学生伤害事故
  • 5篇教师
  • 3篇司法
  • 3篇司法判例
  • 3篇判例
  • 3篇教育
  • 3篇法律
  • 2篇学生伤害事故...
  • 2篇学校法制
  • 2篇语言
  • 2篇伤害事故处理
  • 2篇条例
  • 2篇侵权
  • 2篇侵权责任
  • 2篇侵权责任法
  • 2篇小学教师
  • 2篇校车
  • 2篇校车安全
  • 2篇矫治
  • 2篇管理条例

机构

  • 16篇首都师范大学
  • 1篇北京市平谷中...
  • 1篇北京小学

作者

  • 16篇肖宝华
  • 3篇张燕翔
  • 2篇郑玲
  • 1篇孙晓华
  • 1篇兰侨成
  • 1篇孔凡英
  • 1篇张新风
  • 1篇赵志霞
  • 1篇刘卫红

传媒

  • 9篇中小学管理
  • 3篇教育探索
  • 2篇教学与管理(...
  • 1篇现代教育科学
  • 1篇教学与管理

年份

  • 1篇2018
  • 2篇2017
  • 3篇2016
  • 1篇2015
  • 3篇2014
  • 3篇2013
  • 3篇2012
16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从学生伤害事故司法判例看学校体育管理
2016年
一、学生伤害事故司法判例 1.体育课禁止学生携带器物案例1:2013年9月20日,某小学体育教师张某在体育课中严格禁止学生随身携带钥匙、钱包及任何硬质物品。在体育课中,他发现小强脖子上挂着钥匙,于是责令小强单独在操场跑两圈,其他同学在自己的组织下进行其他游戏活动。
郑玲肖宝华
关键词:学生伤害事故司法判例学校体育管理体育课体育教师游戏活动
用“教育”为校车打上“安全结”——从《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看学校的校车安全教育被引量:1
2012年
为保障校车安全,学校应加强对学生及其监护人、校车驾驶人和随车照管人员的校车安全教育,要教育学生安全等车、文明乘车,教育学生监护人帮助孩子安全、按时上下学,教育校车驾驶人牢记校车驾驶的禁止性规定,教育随车照管人员避免将学生遗留在校车上。
肖宝华张新风
关键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事故应急处理
校规重在规范
2013年
对近百所城乡中小学的校规进行考察,发现校规存在体例缺乏规范、内容违法或过于笼统、语言不够严谨等问题,建议学校在制定和完善校规的过程中应民主讨论、公开公示,使校规合法、规范、严谨、庄重;教育行政部门应重视校规的审查与管理工作,建立校规备案制度。
肖宝华邓丽娟
关键词:学校法制违纪处理合法性规范性
从司法判例看课间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被引量:2
2018年
课间是学生伤害事故的高发时段,通过对学生课间伤害事故的情形及人民法院对学生课间伤害事故中学校责任因素的考量,促使学校加深对学生课间伤害事故的认识,提高学校预防和处理学生课间伤害事故的水平。学校还要注意对学生进行课间安全教育,注意加强课间操管理,进行安全警示公示,关注个别男生行为,建立课间巡视值守制度,努力消除设施设备隐患,坚决禁止教师课间安排学生从事与教学无关的辅助工作等。
肖宝华张燕翔
关键词:课间学生伤害事故司法判例
学生放学后发生伤害事故,学校担责吗?
2014年
学生放学后、回到家之前的这段时间属于学校管理和家庭监护的真空时间,有可能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因此面临责任承担问题。学校是否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比例,与学生是否自行滞留学校、学校是否进行安全教育、是否尽到监管责任、教师让学生滞留学校的行为与发生伤害事故的行为的因果关系有关。学校应加强对学生放学后的安全教育,完善安全教育档案管理,注意学生放学后、离校前的安全管理,并要求教师放学后尽量不要让学生滞留校内。
肖宝华
关键词:学生伤害事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侵权责任法》
学校可以没收学生的手机吗?被引量:2
2014年
学校、教师一般采取没收学生手机的办法来加强学生在校使用手机的管理,这引发了很多问题。认为学生在校园内携带和使用手机不具有正当性;学校没收学生手机没有违反民法和教育法律,没有侵犯学生的通讯自由权;学校没收的学生手机属于临时占有,没有最终处置权。建议学校制定学生手机管理规定,与家长签订手机管理协议;教师以身作则,不在学生面前使用手机;学校没收学生手机后,应当着学生面将手机封存,避免学生个人信息的泄露,并妥善保管,及时返还。
肖宝华
关键词:学校法制
浅谈小学教师的教育倭化现象被引量:1
2017年
在小学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中,经常会出现教育倭化现象,这种教育倭化现象主要表现为教师对学生进行的语言和动作行为上的侮辱、讽刺、贬损、嘲笑、嫌恶、歧视、排斥、忽视等行为。教师的教育倭化行为会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危害班级人际关系,甚至造成社会问题。这种现象的出现是由于教师、学校、学生、家长及法律等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应通过提高教师专业素养、增加教师的职业幸福感和法律意识、增强小学生的权利意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等途径来矫治小学教师的教育倭化行为。
郑玲肖宝华
关键词:小学教师矫治
教师的教育语言法律审视
2016年
对教师的教育语言行为,目前还没有法律层面的规定。为了规范教师的教育语言行为,应该对教师的教育语言行为进行法律审视。实地调查表明,一些教师在教育教学中还存在使用禁止性语言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智力侮辱、辱骂、讽刺挖苦、威胁和歧视等。教师使用禁止性教育语言容易引发师生冲突,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影响学生的心理健康,甚至影响到教师群体及职业的整体形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使用禁止性语言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有:我国教育法律法规及规章缺乏对教师禁止性语言行为的责任规定、学校普遍缺乏对教师禁止性语言行为的有效规制、教师对使用禁止性语言可能产生的危害认识不足、教师在学生拥有的合法权益及相关权利认识问题上存在偏差、教师的自身素养存在问题。可通过提高教师教育法律意识、提高教师自身修养、调控自身心理情绪和加强教师管理来矫治教师不正确的教育语言行为。
肖宝华
关键词:教师教育语言教育法律法规
实习教师引发学生伤害事故:谁该担责?
2013年
实习教师在中小学实习期间可能引发学生伤害事故。其中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只能参照《侵权责任法》、《合同法》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事故责任处理。学校要与实习教师签订安全责任协议,注意加强对实习教师的组织与管理,加强学生伤害事故预防教育,以减少或消除此类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肖宝华赵志霞
关键词:实习教师学生伤害事故《侵权责任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委托管理
校车事故中的学校责任问题分析被引量:2
2012年
校车事故涉及学校、学生、校车公司、第三方等多个主体,分析校车事故中的学校责任,必须在明确多个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基础上,结合事故发生时的情形进行判断。建议学校投保校车的相关保险、规范校车管理,建议尽快完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肖宝华兰侨成
关键词:校车事故学生伤害事故《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共2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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