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12SFB1004)
- 作品数:4 被引量:276H指数:4
- 相关作者:蔡立东姜楠曹险峰杨晔刘国栋更多>>
- 相关机构:吉林大学长春理工大学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 历史建筑保护的物权法进路被引量:6
- 2014年
- 历史建筑具有社会资源和私人财产双重属性。就历史建筑保护,我国形成了义务本位型的现行法规范模式,单向性地向历史建筑权利人课加义务,但未有对权利人克减权利行使予以补偿的制度性安排,违背了权利与义务一致性的法治原则,也未达成历史建筑保护的政策目标。因此,需要在财产权保护和公共利益实现并重的方向上,反思和重构历史建筑的保护路径,依托公共地役权的机制,在对历史建筑权利人给予合理补偿的前提下,对其权利及其行使进行必要的限制,以实现公共利益。公共地役权的设立及其内容应通过听证程序确定,并遵循比例原则。
- 蔡立东杨晔刘国栋
- 关键词:历史建筑义务本位公共地役权
- 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的法构造被引量:237
- 2015年
- 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建立所有权、承包权及经营权"三权分置"的农地权利体系,是中国农地权利制度的既定政策选择。这种新型农地权利体系既能承载"平均地权"的功能负载,又能实现农地的集约高效利用,兼顾了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和财产功能,为建立财产型的农地权利制度、发挥农地的融资功能提供了制度基础。我国现行物权法关于用益物权客体范围的界定过于狭窄和僵硬,阻碍了对物的多维利用。依循多层权利客体的法理,经营权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设定的、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标的的权利用益物权,其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不同层次客体上存在的用益物权,可以同时成立而并不冲突。通过认可权利用益物权,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的制度设计完全可为用益物权体系所容纳。以设定经营权这一方式行使和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将导致现行农地使用权流转方式类型的结构性整合以及农地融资方式、农地使用权继承的结构性变动。
- 蔡立东姜楠
- 关键词:承包权经营权农地流转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学理论研究被引量:16
- 2013年
- 民法是法治的真正法律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学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植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伟大实践,它主要包括:社会主义民法模式理论、自我设限的民法调整对象理论、职能主义的法人制度理论、以人为本的人格权法理论、设权行为与实行行为区分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理论、三重所有权与平等保护并重的物权法理论、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平衡的合同法理论、体系创新的侵权责任法理论、和谐婚姻家庭关系理论、义务与责任区分的民事责任理论。
- 蔡立东曹险峰
- 关键词:民法学社会主义实质正义
- “平等主体关系说”的弃与留——未来《民法典》调整对象条款之抉择被引量:17
- 2015年
- 《民法通则》采纳"平等主体关系说"厘定民法的调整对象,混淆了事实与规范,将本是规范状态的平等视为调整对象事实层面的规定性,不仅存在因果倒置的逻辑错误,淡化民法对平等的追求,而且不能完成对民法调整对象的界定,并蜕变为法院逃避裁判责任的规范基础。"平等主体关系说"之所以成为《民法通则》的现实选择,渊源于彰显民法独立性的历史需要。事易时移,我国未来《民法典》关于调整对象条款的抉择应向区分公、私法的逻辑回归,采取确立其他法部门调整对象之负面清单的立法模式,《民法典》不再设置调整对象条款,或对调整对象作空洞化处理,从中抽离平等主体等实质内涵,落实民法的本位法地位。
- 蔡立东
- 关键词:民法调整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