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10YJC820081)
- 作品数:7 被引量:13H指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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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年龄歧视和合理差别——兼谈年龄歧视例外的立法建议被引量:4
- 2012年
- 年龄歧视是就业歧视中的一个特殊的类型。目前社会上普遍存在一种认识误区,即认为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享有雇佣自由权,可以自由设定招聘的年龄条件。但是雇佣关系与普通契约关系不同,它是以"人"本身作为交易对象,其中潜藏着诸多人性贬损的风险,所以在歧视立法中,除了仅有的几类合理的年龄差别,用人单位不享有自主权。这类合理的年龄差别,美国《就业年龄歧视法》列举了七项,日本《雇用对策法施行规则》列举了六项。笔者建议在未来的年龄歧视立法中,也可以考虑设置六项具体的例外情形。
- 骆正言
- 关键词:年龄歧视
- 也论“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基于民法请求权理论的思考
- 2011年
- 近年来,学界出现了"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提法,其实质是指自然人对于出生前所遭受的损害有权要求赔偿,权利主体应是自然人而非胎儿,行使赔偿请求权的前提是自然人的先期人身法益遭受了侵害。胎儿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能享有民事实体权利,在遭受侵害时也就不存在损害赔偿请求权。因此,这一提法不妥,应予纠正。
- 孔东菊
- 关键词:胎儿自然人损害赔偿请求权
- 论回避宪法判断原则被引量:2
- 2011年
- 作为"权利的宣言书",宪法最明快地保护人权,理当在实践中发挥作用。但即使在宪法审查制度发达的国家,法院在引用宪法上也恪守消极主义立场,尽量回避宪法性判断,在法律层面上处理案件,充分尊重普通法律的稳定和立法权的独立。然而法律的制定常受现实的影响,从而忽略宪法的基本原则,如果盲目坚持回避宪法判断的原则,就会姑息纵容损害基本权的立法行为。所以当基本权受到明显的、持续的、严重的侵犯时,各国法院仍会积极适用宪法判断。这一点也值得国内实务界和学术界适当借鉴,以应付以宪法为诉讼依据的案件和事件。
- 骆正言
- 论人格权宪法化的两种模式及其启示被引量:1
- 2013年
- 二十世纪后半期以后,宪法以两种方式影响了私法上的人格权的发展,一是德国模式,以宪法直接推出个别人格权,二是美国模式,以宪法革新传统人格权,两种方式均是两国法律制度自然发展的产物。然而无论哪种模式,人格权宪法化都不同程度地具有提升人格权地位、创新人格权类型、增强人格权灵活性的功能。以我国目前人格权立法简约、司法机械的境况,适度采纳人格权宪法化的经验是未来人格权保护的必由之路。
- 骆正言
- 从乌坎事件看村民自决权的保护被引量:2
- 2012年
- 乌坎选举成功的个案意义,要远远大于普遍意义。村委会选举制度一日不上轨道,村民对于选举的公正性疑虑便一日不能消除,要想复制下一个乌坎并不容易。这些制度上面的改进至少包括设立常设的选举委员会、建立公正的选举诉讼制度、保证参选的自由和竞争,确保村委会成员稳定的收入。村委会选举的真正目的是让村民自由决定村内公共事务的管理人,一切干扰这种自由的障碍都应该撤除。
- 骆正言
- 关键词:选举诉讼
- 冷漠即是残忍——论不救助入罪的正当性
- 2014年
- 一、问题的提出只要略有知觉的人,都知道类似小悦悦的事件,已经不是第一次了,'围观弃婴'[1]'牵尸要价'[2]……还能列举一大串。灾难、不幸、困境引来的不是同情,不是救援,却是冷漠、无情,甚至残忍。有识之士虽已大声疾呼,希望民众提高个人修养,然而社会整体道德水平,就同居民的消费指数一样始终低位徘徊。修身呀修身.不错,人民是应该修身的,但要有一个鼓励修身,至少是不打击修身的环境。
- 骆正言
- 凯尔森宪法保障思想的逻辑——兼评施密特及中国的政治宪法学被引量:4
- 2012年
- 凯尔森是奥地利宪法法院之父,他的纯粹法学、基本规范思想在国内获得了广泛传播,但他关于宪法法院的思想却并没有得到深入的挖掘。经过研究,本文发现,凯尔森从两个方面论证德国应该采用司法型的宪法保障制度。首先,他认为要想维护宪法的最高效力,要想整个法律体系不发生矛盾,必须建立强有力的司法审查制度。其次,他认为按照法律理论的发展逻辑和权力制约的必然要求,应该在民主选举的基础上建立司法审查制度。时至今日,凯氏的论证同样有助于匡正当前方兴未艾的政治宪法学思潮,廓清我国宪法保障的理论基础。
- 骆正言
- 关键词:凯尔森宪法法院政治宪法学施密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