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10YJC820028)
- 作品数:8 被引量:14H指数:2
- 相关作者:刘宇张美红邱丘洪莹莹韩志勇更多>>
- 相关机构:安徽财经大学厦门大学更多>>
- 发文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更多>>
- 相关领域:经济管理政治法律更多>>
- 金融衍生品的国际税收制度探析被引量:1
- 2012年
- 20世纪70年代金融衍生品开始产生并逐步发展,随着金融衍生品国际化程度逐渐提高,跨国金融衍生品交易愈加频繁,给国际税收制度和国际课税带来了许多新问题和新挑战。通过对收入来源地、预提税和转让定价进行深入分析,从制度设计角度提出订立双边和多边税收协定,大力推行全球性的统一税收协定范本,加强区域税收合作等对策建议。
- 蒋晓妍
- 关键词:金融衍生品课税
- 发展低碳经济维度下碳关税问题探析被引量:2
- 2011年
- 在国际金融危机压力下,低碳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碳关税措施容易导致贸易保护主义。对碳关税是否具有合法性,人们的观点不一,有待WTO争端解决机制实践验证。但从维护发展中国家利益的角度出发,当前我们不仅应当坚持其违法性,还应主动采取更为灵活的态度和方法,有利、有理、有节地应对美国碳关税设计条款,同时还应建立我国碳税国内法律制度,为低碳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国内法保障。
- 刘宇
- 关键词:低碳经济碳关税法律性质国际法
- 中外税收协定引入仲裁条款之法律构想
- 2012年
- 传统的相互协商程序是目前中外税收协定争议解决的唯一方法,但是这一方法存在一定的弊端。为了弥补传统相互协商程序的缺陷,国际税收仲裁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目前OECD税收协定范本中的仲裁条款、欧盟仲裁公约、国际商会的仲裁标准条款反映了国际税收仲裁的最新发展。我国在进一步引进外资的过程中有必要在税收协定中引入仲裁条款,以更好解决税收协定争议。为了维护国家税收主权,中外税收协定中的仲裁应该是一种"补充性"的争议解决方法,应该采用强制性仲裁的方式,应该赋予纳税人一定程度参与仲裁的权利,国际税收仲裁裁决只应在纳税人同意接受后才对缔约国主管当局有约束力。
- 邵朱励
- 关键词:相互协商程序税收协定
- 国际税收协定的多边化发展趋势与应对
- 2011年
- 国际税收合作作为国际经济合作的重要内容之一,目前在形式上仍然主要表现为双边税收协定。国际税收协定至今在多边层面并没有取得实质性的突破,但是从有关国际组织在制定多边税收协定上的尝试、区域性多边税收协定的发展以及最惠国待遇条款在许多国家双边税收协定中的引入可以看出国际税收协定是朝向多边化趋势发展的。面对这种多边化的发展态势,我国一方面应坚持国家税收主权原则,另一方面要密切关注国际税收协定的这种多边化发展态势,同时加强对OECD范本和UN范本及有关税收协定的研究和评估,为我国签订新的或修改旧的双边税收协定提供参考。此外我国还应该积极参与国际多边税收协定的谈判和签订。
- 张美红
- 关键词:双边税收协定国家税收主权
- 地理标志及相关权利属性探析被引量:2
- 2012年
- 我国《商标法》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中地理标志的概念综合借鉴了1994年TRIPs协定和1958年《里斯本协定》,但稍有不同。在认定是否构成地理标志产品时,应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一旦地理标志获准注册,相关权利即随之产生且独立存在。尽管这种权利具有集体共有性和社会公益性,但本质上仍是一种私权利,即私人主体在私法上权利。
- 洪莹莹韩志勇邱丘
- 关键词:地理标志私权利
- 国际税收强制性仲裁的美国经验及其启示被引量:5
- 2012年
- 国际税收强制性仲裁已经成为晚近美国税收协定发展的新动向。美国税收协定中的强制性仲裁条款基本结构相同,但在仲裁程序适用范围上有所差异。该程序具有补充性和相对独立性,为税收协定争议的解决提供了新途径,有利于纳税人维护自身权益,也有利于促使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解决纠纷。我国在吸取美国有益经验建立本国强制性仲裁制度的过程中,要首先明确该制度与国家税收主权并不相悖,在关注和研究强制性仲裁实际适用效果的同时,应积极谨慎的设置相关条款。
- 刘宇
- 关键词:国家税收主权
- 国际税收仲裁的发展及前景展望被引量:1
- 2011年
- 国际税收仲裁是国际社会跳出相互协商程序框架,找到的一种能够公平高效解决税收协定争议的新途径。近年来,国际税收仲裁在制度构建、立法实践与实际运用方面都取得了较大的突破与发展。随着国际税收实践的发展,国际税收仲裁制度终将走向成熟,并为各国所普遍接受与实践。但由于国际税收实践的复杂性,国际税收仲裁的发展将是一个长期而又复杂的过程。
- 方祺江
- 中外税收协定争议解决机制引入仲裁程序之论析被引量:3
- 2012年
- 中外税收协定争议解决机制是一种传统的相互协商争议解决机制,这一机制存在许多局限性。引入仲裁程序可以克服该机制的局限性,具有一定的可行性。我国在引入仲裁程序时,应借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新《税收协定范本》的相关规定及其他国家改进或完善双边税收协定争议解决机制的方法,并结合我国国情,将仲裁程序设计成强制性的、附属于相互协商程序的程序,在赋予中外缔约国双方税务主管当局对争议解决过程的主导权的同时,也要赋予纳税人一定程度的仲裁程序参与权,及决定仲裁裁决约束力的权利,这样的设计能实现国家税收权益和纳税人权益之间的适当平衡。
- 张美红
- 关键词:税收协定争议解决机制相互协商程序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