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课题(09SFB3040)
- 作品数:9 被引量:28H指数:4
- 相关作者:梅宏李浩梅赵绘宇陈阳王璐更多>>
- 相关机构:中国海洋大学厦门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课题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 论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被引量:10
- 2010年
- 人民检察院虽不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为其主要职责,但是,依其法律监督职能,这一"后备"原告行使起诉权,不仅有利于及时防止、救治环境损害,还将为环境法治建设提供必不可少的司法监督力量。为维护环境公益,已有不少地方检察机关开展了环境公益诉讼实践,但由于我国法律尚未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职能做出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针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受到质疑。通过司法调研,可知当前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难度不小。有鉴于此,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保障予以探讨。
- 梅宏李浩梅
- 关键词:人民检察院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法理历史及其法律保障建议
- 2012年
- "原告主体资格"的确定是环境公益诉讼立法面临的首要问题。关于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法理依据,成为学界无法回避并已产生观点争鸣的问题。一、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法理分析环境保护被列为现代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成立专门的行政主管机关对诸环境资源要素予以管理和保护。
- 梅宏王璐
-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申诉案件诉讼费用检察建议检察
- 由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反思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法律保障被引量:6
- 2013年
- 《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案第55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仍未明确检察机关的原告主体资格。依据法理分析,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犯却乏有救济时,人民检察院为维护公益代表国家支持起诉或提起诉讼,是其行使法定职能的表现。基于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有理由也有必要对人民检察院的公益诉讼起诉权予以肯定。我国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受案范围、环境损害评估及其举证责任、法律程序、诉讼费用承担和案件执行等问题存在法律适用上的模糊或空白,这些为进一步完善法律规定提出任务。
- 梅宏
- 关键词: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
- 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三题被引量:5
- 2011年
- 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决定其应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而立法不完善、检察机关的双重领导制及业务经费保障不足等是制约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主要因素。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决定了检察机关不适用和解、调解等纠纷解决机制,在特定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撤诉。要推动人民检察院有效行使其法律监督职能,必须完善立法,为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提供法制保障。
- 梅宏邓一峰
- 关键词:人民检察院环境公益诉讼法律监督职能
- 检察机关: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被引量:4
- 2010年
- 在我国,检察机关是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的适合主体。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等检察权是符合检察机关公诉职能需要的、与其性质相符的各项权力的总称。在立法承认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同时,也应鼓励与接纳公民与非政府组织作为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重要补充。
- 赵绘宇
- 关键词:检察机关
- 论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民事诉讼的现行法依据
- 2010年
- 近年来各地出现了检察机关以原告身份提起环境公益民事诉讼的案件,值得认真思考。在实证法上,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民事诉讼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有违法的嫌疑。现阶段,检察机关应该专注于环境刑事公诉,严厉打击环境犯罪行为更有利于保护环境公共利益。
- 胡中华
- 关键词:检察机关法律依据
- 论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与类型——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研究被引量:3
- 2010年
-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共享环境利益的公民、群体、NGO和国家专门机关(包括担负环境资源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和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国家司法机关),为维护环境利益,防止环境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救治环境损害,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环境公民诉讼与环境公益专门机关诉讼是环境公益诉讼的两种类型。
- 梅宏
- 关键词:环境利益环境公益诉讼公民诉讼
- 论环境公益诉讼在法律中的突破
- 2010年
- 在传统的诉讼理论下,中国环境法因缺乏适格主体,不能有效地约束和制裁危害环境的行为。环境公益诉讼与现行司法制度下类似诉讼方式的唯一区别在于其公益性,传统诉讼理论和现行立法都没有对公民或检察机关在环境诉讼中的原告地位作出明确的规定。检察机关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方面面临着司法制度的障碍,我国应在法律实践中承认环境公益诉讼,并建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门立法。
- 陈阳赵晶晶
-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检察机关
- 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职能定位及其立法保障研究
- 2011年
- 近年,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然而,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迫切需要得到学理支持。"能动司法"为解决这一难题提供了理论支持。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具有形式正当性和实质正当性。人民检察院职能的合理扩张,是应对人民检察院业务发展与现行立法相对滞后之间矛盾的要求,也是其以公权力保障人权和程序公正的社会需要。一方面,人民检察院应秉持"能动司法"理念,作为代表国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这是其履行法定职能的应有之义。另一方面,公民、环保组织、行政机关的局限性也要求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应获得立法保障。我国立法应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职能、受案范围和案件管辖、法律程序、举证责任、诉讼费用承担和诉讼时效。
- 梅宏胡晓莲
- 关键词:人民检察院环境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