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11YJC820153)
- 作品数:5 被引量:10H指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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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机构:河南师范大学复旦大学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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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历史地理哲学宗教更多>>
- 理想与现实的冲突及整合——唐代“别籍异财法”研究被引量:5
- 2014年
- 唐代的"别籍异财法"既包括正律中的相关律条,又有因时损益的令、诏、制、敕等。该法严"别籍"之律,宽"异财"之禁,唯父祖方可析财,未分则子孙不得私自处分家产、蓄有私财。唐行此法,原因有二:该法是王朝政治合法性的基础;承担着国家治理不可或缺的两项功能——赋役征收的基础,以及父祖养老、亲属救济等事项的保障。因此,唐代的"别籍异财法"体现了立法理想与社会现实的妥协与平衡,以维护"养其孝悌,均其贫富"的社会生活。制约该法执行的因素颇多,内因是人性之私,外因为赋役制度、官僚机会主义行径、地方习俗等。当时,该法在中原地区的执行效果较好,而在南方诸地则较差。官僚士大夫对该法的遵守颇好,而平民上户违法者颇多。在唐代前期和中期,该法的执行都较有成效;到了晚唐时期,该法已成为具文。
- 尹成波
- 关键词:唐代社会政治合法性
- 伦理与实践:魏晋南北朝孝道述论
- 2013年
- 中国古代儒家传统观念认为,"孝"至少应包含尊敬父母与赡养老人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精神和物质两个层面。儒家所倡导的孝道伦理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得到了较好的实践。这一时期在特殊的历史背景之下,孝先于忠、避讳的盛行和孝感故事的兴起等,成为该时期孝道伦理在社会生活实践中的鲜明特色。由于统治阶级对"孝"的提倡以及法律上的强制规定,儿子供养老人的现象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普遍存在,形成了供养型家庭。
- 王仁磊
- 关键词:孝道避讳魏晋南北朝
- 传统社会家庭成员户籍与财产法律变迁——从“分异令”到“别籍异财法”的历史考察被引量:2
- 2014年
- 商鞅变法,行"分异令"等法令,强制成年子弟与其父"别籍异财"。汉及其以后的王朝,法律逐渐以儒家伦理为依归,其重要伦理"别籍异财"之禁,亦渐次成为国家法律:汉朝除禁止鳏、寡、老、疾等家庭分异外,对百姓"别籍异财"或合户,立法指导原则基本上是听民自便;曹魏改律,废止强制父子异财的"异子之科";西晋立法,要求子弟与耄耋父祖同居;南北朝都立有"别籍异财法",禁止父祖在子孙"别籍异财";唐修《疏议》,"别籍异财法"臻于完备。
- 尹成波
- 关键词:演变脉络
- 魏晋南北朝时期妾的来源与归宿——兼驳“东魏无妾说”被引量:1
- 2012年
-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一个多妾的时代。在东魏时期,元孝友曾有"举朝略是无妾,天下殆皆一妻"的说法,有学者据此提出"东魏无妾说"。但实际上,东魏乃至整个北朝仍是一个多妾的社会,与魏晋南北朝其他时期并无太大的差别。魏晋南北朝的妾主要来源于战俘、买卖和聘娶,也有的是由婢、妓上升为妾。关于妾的归宿,她们有的被正以为妻,有的出家为尼,有的被夫所放。
- 王仁磊
- 关键词:魏晋南北朝家庭史
- 秦国赘婿法律地位辨疑被引量:2
- 2012年
- 秦国赘婿法律地位并非一直低下。秦立法剥夺其立户、受田宅等权利,强制其从军,始于秦统一六国后,直接原因为军事需要,深层次原因为文化认同、政治合法性建构的需要。
- 尹成波
- 关键词:法律地位文化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