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6CFX019)
- 作品数:5 被引量:36H指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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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碰撞油污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法理分析——兼评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纪要》第149条被引量:5
- 2008年
- 以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学说、连带责任理论及立法规定为基础,对船舶碰撞造成油污损害时的法律关系进行了分析,认为船舶碰撞与漏油造成的油污损害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针对船舶碰撞双方漏油及单方漏油的不同情况,分别分析两船对连带责任的承担——认为在两船都漏油而且油污损害无法合理分开时,两船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一船漏油时两船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基于民法中的补充责任理论,提出在特定情况下由非漏油方承担补充责任。本文侧重理论联系实践,并对最高人民法院《纪要》提出修改意见。
- 韩立新初北平
- 关键词:船舶碰撞油污连带责任
- 海洋环境侵权中纯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研究被引量:10
- 2008年
- 面对我国管辖海域越来越严重的污染,海洋环境侵权赔偿范围已引起环境侵权法学界及司法实践的关注,而其中纯经济损失是否赔偿更是关注的焦点。本文首先区分了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与纯经济损失的含义,结合国际侵权法对纯经济损失的态度,主张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应当承认对此种损失的赔偿,但为了避免由此引起的无数诉讼,加重侵权人责任等不合理现象,应从索赔方提供的证据方面加以严格限制。
- 韩立新
- 关键词:纯经济损失赔偿
- 油污损害赔偿中非漏油方的责任主体地位探析被引量:11
- 2008年
- 应用侵权法中的归责原则和连带责任理论,对两船碰撞一船漏油时非漏油方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存在的三种不同观点及案例进行了分析;基于民法中的补充责任原则和实证的方法,提出不论非漏油方对船舶碰撞的发生是否有过错,应当由漏油方首先对油污受害人承担责任,只有在漏油方不能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时,非漏油方才承担补充责任,以此保障油污受害人得到充分赔偿。对完善我国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立法及海事司法实践有参考、借鉴作用。
- 韩立新刘红
- 关键词:船舶碰撞过错责任连带责任
- 船舶碰撞责任条款下保险人责任之确定被引量:1
- 2009年
- 许多国家的船舶保险条款中碰撞责任条款规定:当碰撞两船没有船舶援引责任限制时,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碰撞责任的确定适用交叉责任原则。但海上保险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援引责任限制的情形下是否适用单一责任制却存在误解。本文通过具体案例中保险人责任的演算,论证了单一责任制适用的不合理性,并提出了"不完全交叉责任制"的理论。
- 初北平韩立新
- 关键词:船舶碰撞责任条款
- 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完善建议被引量:15
- 2007年
- 介绍制定《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背景及其主要内容。结合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外立法,重点分析该办法存在的问题,并从征收的油类、基金的来源、基金的免责、诉讼时效、索赔程序、基金主管部门的权力与义务等多方面提出对该办法的修改完善建议。
- 韩立新
- 关键词:赔偿基金
- 论我国海洋环境损害索赔的主体
- 本文从海洋环境损害的要素及含义入手,认为海洋生物、海洋资源、海水使用质量等的灭失或损害,都应属于海洋环境损害的整体概念.除因环境损害造成的利润损失外,赔偿限于已经或者将要采取的合理恢复措施的费用.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在...
- 韩立新
- 关键词:海洋环境损害
-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