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12YJA820082)
- 作品数:12 被引量:49H指数:4
- 相关作者:李晓波胡彦涛吴家清徐清飞涂缦缦更多>>
- 相关机构:华南理工大学更多>>
- 发文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项目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社会学更多>>
- 地方选择性试验及其规制被引量:5
- 2014年
- 新一轮的地方试验具有明显的选择性,并且主要是地方政府在进行选择性试验。地方政府的选择性试验出现了无权试验的地方机关在试验、而有权试验的地方机关却鲜有试验的法治悖论。造成这一法治悖论的根本原因在于地方权力行使过程中的职权错位。在法治框架下对地方选择性试验进行规制,要改变决定权与管理权二分以及人、财、物三分的权力划分方式,代之以权责相适应并以民众权利为导向的地方职权法定新模式,确保地方的选择性试验依法并在地方的权能范围内进行。
- 徐清飞
- 关键词:选择性职权法定
- 公共预算的功能价值与制度优化被引量:1
- 2015年
- 预算制度是国家财政规范运作的法律基础。在民主制度中,预算制度是对政府权力进行限制的重要手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预算制度不仅能够对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还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稳定经济的基础功能。在我国,预算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监督,基于预算的经济性,应设立预算审批的辅助机构;基于预算的公正性,应延长预算审批期限;基于预算的效用价值,应赋予人大以预算修正权;基于预算的复杂性,应改综合审批为分项审批;基于预算的公共财政属性,应实行预算过程公开。
- 涂缦缦
- 关键词:公共预算《预算法》
- 数字化时代公民检举权实现路径的异化及重构
- 2015年
- 囿于检举权保障制度的缺位,公民检举权的实现会遭遇障碍。在数字化时代,网络反腐现象折射了检举权实现路径的异化。网民通过行使言论自由权的间接方式来披露有关官员的违法犯罪信息,吸引有关职能部门注意并启动调查,从而达到实现检举权的目的。异化彰显了公民实现检举权路径的创造性,其成效显著,但也衍生了不少问题。在公民检举权行使与既有法律制度的交互作用中,检举权实现路径不断被重构,而重构的目的恰恰在于让检举权的行使回归制度化轨道。
- 吴家清洪丹娜
- 关键词:检举权权利异化
- 宪法解释权分配的理论模型分析--以“本位主义”为中心被引量:4
- 2017年
- 在分权模式下,"本位主义"主张所有政府分支都享有宪法解释权,宪法解释权遵循"民主"的分配原则。而社会力量则通过政府分支间接参与宪法解释活动,享有实质宪法解释权。"多元"参与者的偏好共同决定了宪法的最终含义。"本位主义"中政府分支的宪法解释受到制度性分权产生的"外生性"制约和政府分支内部的"内生性"制约,但"外生性"制约居于主要地位。"本位主义"对权利性质和权利冲突解决采取了政治化的处理,彰显了以平等化和实质性参与为表征的"民主"过程的合宪性和正当程序性。
- 李晓波
- 关键词:宪法解释权本位主义司法机关偏好
- 宪法变迁的逻辑结构分析
- 2017年
- 宪法变迁是宪法实施过程中的一种宪法变化现象,是事实与规范之间的一个概念,这决定了宪法变迁的逻辑结构也必须从规范层面和事实层面进行把握。从规范层面来讲,宪法变迁主要由实质主义宪法、刚性修改程序和变迁机制三个要素组成,而事实层面主要由宪法性事实这个动力要素构成,这四个要素之间的逻辑结构关系是分析宪法变迁现象的重要维度。对宪法变迁逻辑结构的分析,有助于从结构功能主义视角理解宪法变迁的内在规定性,这对于深化宪法实施规律认识和宪法价值的实现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 李晓波吴家清
- 关键词:宪法变迁
- 中国宪法变迁实现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被引量:3
- 2016年
- 中国宪法的变化形态主要是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形式主义宪法稳定观意义上的宪法修改,另一种是实质主义宪法稳定观意义上的宪法变迁。宪法变迁作为一种重要的宪法变化形态,主要是以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实践形式广泛存在的,它对中国改革实践发挥了特定的实效性。也真正因为如此,导致作为主要宪法变迁实现机制的宪法解释处于非典型的地位,这种单一的以政党政治形式主导的"单一化"宪法变迁实现机制,并不能满足"改革宪法"时代人民对宪法的规范性需要,这就为从基本权利体系、宪法修改程序、宪法解释和多元的宪法变迁实现机制等角度完善中国宪法变迁实现机制提供了空间。
- 吴家清李晓波
- 关键词:宪法修改宪法变迁中国共产党
- 论宪法变化的形态被引量:3
- 2017年
- 宪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规范与事实之间的张力关系,本质上是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矛盾运动的过程。根据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内在的相互关系,可以把宪法变化分成宪法革命、宪法修改和宪法变迁三种形态,三种变化形态内在规定性和相互关系与宪法的稳定性、权威性和适应性存在着现实和直接的关系。宪法变化形态理论对于实证领域宪法实施的制度创新及宪法价值的实现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 李晓波
- 关键词:宪法修改宪法变迁
- 我国中央与地方权力配置基本理论探究——以对权力属性的分析为起点被引量:16
- 2012年
- 在我国这样的单一制国家,地方权力的行使也不可避免,但在地方权力行使的同时我们对这种权力的属性却没能进行深入的研究,这使得地方与中央的权力关系很难理清,进而我们现在所进行的中央与地方的权力配置就具有某种盲目性。在我国,地方权力与中央权力一样都是在统治权力的权属与权能分离过程中治理权力行使的体现,只是两者的分工不同而已。为了使人民更好地行使统治权力,必须合理地配置中央与地方的权力。这种权力配置在静态上要求职权法定;同时,由于权力在行使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差异性,这种权力配置还要求动态的权能配置的法治化和权力行使的正当化。因此,我国中央与地方权力配置的应然状态就是通过静态的权限划分和动态的权能配置实现权力行使所指向的特定目的,而不至于陷入实用主义的泥沼。
- 徐清飞
- 关键词:单一制权力属性职权法定权能配置
- 自媒体时代表达自由法律限制的论证方法被引量:12
- 2016年
- 表达自由同其他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一样不能没有边界,需要进行必要的法律限制。同时需要强调的是,表达自由的法律限制也是应当受限制的。我国《宪法》在确认公民拥有表达自由这项基本权利的同时,也用"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对公民表达自由进行了限制。而我国《宪法》对表达自由的限制过于笼统和模糊,可以运用类型化和价值填充的方法进一步确定。当然,为了获得确定的结果,最终需要在个案中运用比例原则和分量公式。总而言之,应当在宪法、法律、个案三个层面运用法律方法对表达自由的法律限制展开论证,厘清表达自由法律限制的边界。
- 胡彦涛
- 关键词:类型化比例原则
- 权利在法律规范层面上的四种表达被引量:3
- 2016年
- 权利是法律规范中的基本范畴,其类型经由霍费尔德的精致分析达到非常细腻的程度。霍费尔德的权利类型是建立在普通法系的经验之上,对于习惯借助法律规范思考的我们来说理解起来有一定难度。借助于凯尔森的语言来表述霍费尔德权利类型,就可以在法律规范层面获得权利的四种表达:根据法律规范请求对不法行为人进行制裁、法律规范没有对不法行为规定制裁的"自由"空间、根据法律规范改变法律关系的能力、法律规范在此种法律关系中对主体不适用。
- 胡彦涛
- 关键词:权利制裁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