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11010121)
- 作品数:45 被引量:796H指数:16
- 相关作者:吴汉东冯晓青王国柱黄汇杨涛更多>>
- 相关机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吉林大学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文化科学医药卫生经济管理更多>>
- 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律属性研究被引量:10
- 2016年
- 体育赛事转播权是随着体育与媒体结合而产生的新兴权利。在国外,就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律属性,存在着运动场准入权说、娱乐服务提供说和企业权利说等各种理论,在我国,存在着传统知识产权说和财产权说两种观点。由于体育赛事转播权的享有主体是体育赛事主办方,不具有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条件,所以体育赛事转播权应属无形财产权。在传媒机构通过转让合同获得体育赛事转播授权后,体育赛事转播权衍生出了新的权利:传媒机构因制作体育赛事节目而获得的著作权。准确认识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源权利和衍生权利法律属性,有助于我们更准确认识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本质,从而更好地实现权利利用与保护。
- 冯春
- 关键词:体育赛事转播权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法律属性
- 计算机字体单字的可著作权问题研究——兼评中国《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被引量:8
- 2013年
- 计算机字体单字的可著作权问题随着"方正电子公司诉宝洁公司侵犯计算机字体‘飘柔’"案的发生,已成为知识产权领域的焦点话题。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从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理出发,对计算机字体单字可著作权问题中涉及的诸如"独创性"、"创造与劳动"、"独创性与审美性"、"创作与手段"等基本的范畴展开进一步的反思、质评和考辨。计算机字体单字作为美术作品保护符合著作权的基本法理,有其逻辑上的自洽性;计算机字体单字和字库同时受著作权保护,既是形式逻辑的必然要求,也符合范式国家立法的发展潮流和正确理解立场。基于此,有必要借鉴相关国际公约和国外先进立法,设计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具体进路,并对计算机字体单字的著作权保护作出合理的制度安排,以期为我国《著作权法》的适时完善有所裨益。
- 黄汇
- 我国媒体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制度的完善——以《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为契机被引量:6
- 2015年
- 媒体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是作者及其受雇媒体关注的焦点问题,也是《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的热点问题。我国现行的媒体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制度存在着弊端,需要通过立法加以完善。应当坚持约定优先和最低权利保障的原则,通过整合现行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法律规则,完善制度结构,同时充分发挥媒体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制度保护权利、平衡利益和激励创新的功能,促进我国传媒产业更好更快发展。
- 王国柱
- 关键词:媒体职务作品著作权权利归属
- “山寨”诉求与中国知识产权建设的未来被引量:11
- 2015年
- "山寨"现象系知识产权人拥有知识产品的定价权,留给公众法定的"消费者剩余"空间不断被挤压所形成的。其在制造着知识产权法"模仿"概念的同时,对知识产品的过度垄断形成反制和竞争。但"山寨"并非救济公共利益的最佳方式。中国知识产权建设的未来应在实体和程序的双重控制下,开辟更多法定的促进"知识共享"的规则性空间。法律既要防止知识产权的保护贫困,又要防止公共利益的保留不足。这样,知识产权机制才能奠定在科学的价值论基础上,以更显著的绩效和更优化的激励方式,促进知识创新活动不断迈向未来。
- 黄汇
- 慕课(MOOCs)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版权限制与例外制度研究——兼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之规定
- 2016年
- 慕课作为数字信息时代一种新兴的教育模式,其开放性、规模性的特征对传统教育目的的版权限制与例外制度带来挑战。从受教育权是公民一项基本的权利、促进慕课的发展、国家文化软实力的提高等角度看,构建慕课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版权限制与例外制度具有必要性与正当性,从国际法角度看,制度构建也具有充分的法理基础。国家目前正在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条例应当适应"互联网+"时代出现的包括慕课在内各种新形态、新业态,进行版权制度设计的创新,从而实现慕课发展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传承互相促进,提升中华文化的软实力。
- 贾丽萍
-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定许可
- 论体育赛事节目独创性之所在——兼评“新浪诉凤凰网体育赛事转播案”被引量:14
- 2016年
- 体育赛事节目是否具有独创性首先要确定体育赛事节目整体应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在此基础之上寻找该类型作品独特的个性部分,即独创性之所在。体育赛事本身不具可版权性,纯粹竞技性的体育赛事录制也因自由表达空间较小而难谓存在独创表达,进而不应视为作品;具有娱乐观赏性的赛事供给了节目制作人更大的自由表达空间,具有独创可能性。
- 徐小奔
- 关键词:独创性
- 从专门法庭到专门法院:我国知识产权司法的最新进展透析被引量:12
- 2015年
-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我国保护知识产权最重要的形式和根本保障。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经历了设立专门法庭、"三审合一"试点,再到专门法院的历程。北京、上海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和运作,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新型审判体制的建立。但我们应当对我国目前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持有清醒、理性的态度,知识产权法院在社会转型期设立,机遇与挑战并存,既面临知识产权自身审判制度的挑战,又有法院整体进行司法改革的挑战,还有我国经济科技发展本身带来的挑战。例如,法官职业保障不完善、技术调查官制度不明确、"三审合一"审判模式没有实现、缺少专门的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等问题。因此,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工作仍然任重而道远,我们将在实践中探索更加完善的知识产权审判制度、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
- 冯晓青王丽
-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院司法保护
- 数字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研究被引量:25
- 2014年
- 互联网技术的深入发展对现行著作权制度带来了冲击,数字网络环境下现行著作权制度面临着阻碍文化产业发展的问题,而著作权默示许可制度正是解决数字网络环境下著作权许可难题的最佳方式之一。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之机,引入默示许可制度,特别是在信息网络传播领域全方位引入该制度,对于推动作品的有效传播和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 冯晓青邓永泽
- 关键词:著作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数字网络环境默示许可
- 编辑修改权条款的废与存——兼论第三次著作权法修订被引量:3
- 2014年
-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的修订草案删去了现行著作权法第三十四条。参照现实,该条文的功能是编辑出版过程中必备环节的保障,应予维持。依据法理,该条文的内容不宜保留在规定排他性出版者权的章节中,应予修改。通过分析编辑修改权条款的内容与保护作品完整权之间的关系可知,对作品文字性的修改实为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限制,也是判断是否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标准。因此,修订草案可将编辑对作品文字性修改的权益规定在"权利的限制"中,以解决现实与理论的冲突。
- 瞿昊晖
- 关键词: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 著作权视野下反规避条款的法律协调机制被引量:4
- 2013年
- 反规避条款突破了传统著作权法的结构范畴,其"超著作权"效应需要适当的法律协调机制予以制衡。著作权立法内与立法外是反规避条款法律协调机制的基本路径。我国反规避条款立场过于严苛,著作权立法内的法律协调机制相对封闭且缺乏弹性,著作权立法外的法律协调机制也尚待系统建构,故而有必要在著作权立法中引入相对开放和灵活的反规避条款协调机制,于著作权立法之外探究可行的司法协调路径,另借助数字消费者权益的立法保障亦有弱化反规避条款负面影响之效果。
- 杨涛
- 关键词:反规避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