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GDIP2012-G06)
- 作品数:2 被引量:1H指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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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机构:华南师范大学暨南大学更多>>
- 发文基金: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 金融产品专利创造性的基础审查原则被引量:1
- 2013年
- 通过对美国、欧盟和日本的商业方法创造性的审查方式进行利益分析,从我国当前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及金融产业的创新能力出发,并结合我国专利局目前对电子商务商业方法的专利创造性的审查实践,总结出我国金融产品专利的创造性审查应遵循如下基础原则:(1)以技术特征为导向,金融产品商业方法专利申请中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部分必须具备创造性;(2)对金融产品商业方法的创造性实行全面审查模式,要求商业规则也必须具有创造性;(3)金融产品商业方法类似于组合发明,如果不具有创造性的商业规则和技术方案二者的排列组合在整体上能够具备创造性,那么该金融产品商业方法专利申请也满足创造性条件。
- 郭鹏
- 关键词:金融产品
- 金融产品商业方法专利新颖性审查的特殊性
- 2013年
- 金融产品商业方法是"商业方法规则"与"技术方案"的统一体,现有技术应为金融产品商业方法整体方案;金融产品商业方法通常是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专利新颖性审查中应将互联网信息纳入出版物公开范畴;计算机网络上显示的资料或信息通常不受限于计算机网络页面,只能以相对独立的内容信息作为单独现有技术的判断标准,这就要求审查主体既要具备计算机网络技术知识还要具有金融商业方法知识;在审查程序上,应设立公众参与机制、授权后异议程序及申请人诚信义务要求。
- 郭鹏李晶晶
- 关键词:金融产品商业方法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