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07JA820004)
- 作品数:4 被引量:99H指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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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污权交易若干问题之思考——以水污染为视角被引量:3
- 2009年
- 排污权交易制度不明确或回避排污权财产权属性与排污者和政府博弈有关,也涉及各国环境权益。可量化的环境权益构成排污权交易对象,这种环境权益既有货币特征也显商品属性,对其性质把握应以设计能促进环境保护的交易制度为最终依归。针对水污染物排放权交易需要,细化总量控制及分解方式。排污许可证是官方授权的排污许可,排污权证是依法证明减排环境权益凭证。拥有排污许可证构成交易前提,但获得排污权证交易才可能发生。排污者拥有排污权是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定条件。
- 王清军
- 关键词:环境权益排污许可证
-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森林采伐管理体制变革研究——兼论森林法的完善被引量:16
- 2010年
-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顺利推进需要相应变革采伐管理体制。我国现有采伐管理体制过于凸显国家利益和抑制私人利益,注重行政管制和忽视市场建构与公众参与,故必须予以变革。应当将采伐限额制度纳入森林经营方案中予以完善;在分权和分类经营基础上,建立许可与备案结合的采伐审批制度以及不予许可采伐的救济制度。借鉴西方经验,探索行政地役权和生态补偿互补的森林经营模式,以保障国家环境目标有效实现。
- 王清军
- 关键词:林权森林经营方案地役权
- 生态补偿主体的法律建构被引量:54
- 2009年
- 生态补偿机制运行首要解决的是谁补偿谁即主体问题,生态补偿的主体制度即是生态补偿实践中首要需要解决的问题。过分强调政府的补偿主体地位容易形成一个封闭的和单一的生态补偿主体,不利于形成开放的生态补偿主体体系,生态补偿主体的类型化可能背离生态补偿立法与实践的客观需求,弱化生态补偿理论的统摄力。生态补偿主体是抽象性和具体性的统一,它以权属明确为一般前提,在主体的权利明确的基础上才能进行各种利益之间的合作。生态补偿机制以政府补偿为主导,以厘清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职责为关键。生态补偿主体的建构应以责权利相统一为一般思路,以生态利益相关者概念界定为重点考量。生态补偿主体的建构过程是生态利益相关者不断博弈与合作的过程。
- 王清军
- 关键词:中央政府地方政府
- 论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被引量:27
- 2008年
- 农业生态补偿制度是生态补偿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历史上看,构建农业生态补偿是对农业的特别牺牲予以补偿,恢复社会成员之间义务负担平等的需要;从现实来看,是促进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农业环境资源的需要。我国现行农业生态补偿在立法上存在空白问题,在实施中缺乏可操作性。农业生态补偿立法应在整体的生态补偿立法中和新农村建设中予以完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健全农业生态补偿的组织管理体系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和投融资制度;在具体实施方式上,应完善"计划+项目+协议"补偿形式,提高补偿资金利用效率。
- 王清军
- 关键词:农业生态补偿制度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