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3BFX053)
- 作品数:13 被引量:149H指数: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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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谈国际货运代理与国内货运代理的关系被引量:2
- 2007年
- 借鉴其他国家的规定,结合中国立法的实际情况,明确提出货运代理包括国际货运代理和国内货运代理,分析国际货运代理和国内货运代理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指出将freight forwarder简单翻译为国际货运代理或货代是不合时宜的。
- 郭萍
- 关键词:货运代理国际货运代理
- 关于无单放货的立法尝试——评《UNCITRAL运输法草案》有关无单放货的规定被引量:36
- 2003年
- 无单放货包含许多具体的问题需要解决 ,如记名提单下存不存在无单放货问题 ,签发可转让运输单证时是否允许、在什么条件下允许承运人无单放货 ,等等。这些问题也正是联合国贸法会目前正在审议的《运输法草案》所面临和必需解决的。本文即结合草案的现有案文 。
- 司玉琢蒋跃川
- 关键词:无单放货运输法运输单证
- 论权利转让——评《UNCITRAL运输法草案》关于权利转让的规定被引量:12
- 2003年
- 联合国贸法会正在审议的《运输法草案》对权利转让问题专列了一章予以规定。本文对于该章中的有关规定应如何理解 ,该章之规定仍存在哪些不足 ,如何修改等问题 。
- 蒋跃川
- 关键词:权利转让运输法草案控制权
- 货物控制权之研究被引量:27
- 2003年
- 在以海运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国际贸易运输中 ,中途停运权与提单运输存在着法律冲突。为此 ,法律应当明确规定货物控制权。本文分析了货物控制权的含义、货物控制权的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货物控制权的行使、转让与终止 ,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 邬先江陈海波
- 关键词:货物控制权中途停运权运输单证
- 论收货人是否有必须提货的义务被引量:15
- 2005年
- 结合各国国内立法、国际航运公约以及最新的《运输法草案》的相关内容,通过对贸易法上买方的拒收权、运输合同的性质以及航运实践进行分析,对运输合同下收货人是否有必须提货的义务进行了探讨。
- 蒋跃川朱作贤杨轶
- 关键词:运输合同收货人
- 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的变革看船货双方利益的博弈被引量:13
- 2008年
- 船货双方的利益之争随着国际货物运输的产生而产生,影响着并反映在有关的国际海事公约中。从目前已经生效的相关国际公约中可以看出,船方在这场利益纷争中一直占据着优势,但是货方的力量也在不断增强。随着运输法公约草案的起草、制订以及货方力量的不断增强,可以预见船货利益之争将出现新的格局。通过对有关国际公约变革轨迹的叙述,对船货双方利益之争进行详细分析,希望能对将来完善中国《海商法》有所裨益。
- 郭萍朱珂
- 关键词: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托运人国际公约
- 对提单“提货凭证”功能重大变革反思——评《UNCITRAL运输法草案》的相关规定被引量:13
- 2005年
- 为解决提单迟延的难题,《UNCITRAL运输法草案》对可转让提单的“提货凭证”功能进行了大胆的改革。本文认为,《草案》的制度设计,不具有合理性与可操作性,还将导致提单物权凭证功能的丧失。在电子提单得到普及前,凭保函放货是解决提单延迟问题的务实方法。
- 朱作贤王晓凌李东
- 关键词:提单物权凭证电子提单
- 海运承运人责任期间之研究——兼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相关规定的修改被引量:7
- 2011年
- 承运人责任期间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基本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在借鉴有关国家公约的基础上对此做出规定,但由于其在"融合"有关国际公约内容时未能很好地注意到该内容与其他相关条文的协调与衔接,因此实践中也引起不同的理解和争论。在比较现行生效的三个国际海运公约相关条文的基础上,对有关责任期间、合同期间、运输期间、管货义务期间等概念以及有关学说进行比较分析和评价,并结合国际海运公约最新发展动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之相关条文进行剖析,并最终提出条文修改建议案。
- 郭萍高磊
- 关键词:《鹿特丹规则》
- 海运承运人单位赔偿责任限额问题的国际变革——兼评联合国《鹿特丹规则》被引量:1
- 2009年
- 在国际海运公约的立法过程中,单位赔偿责任限制是承运人赔偿责任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UNCITRAL起草运输法公约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之一。本文分析了单位赔偿责任限额的有关争议,明确了确定责任限额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并对各项考虑因素进行了优劣次序的排列。在此基础上,笔者对迟延交付责任限额以及货物灭失、损坏责任限额的确定提供了各自的思路,并为我国将来修改《海商法》提出了立法建议。
- 郭萍李晓枫
- 关键词:承运人限额海运公约
- 对《鹿特丹规则》批量合同之解读被引量:7
- 2011年
- 批量合同是随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业务的不断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称《鹿特丹规则》)首次将批量合同纳入其调整范围,但同时赋予了批量合同当事方在一定范围内背离公约强制性规定的自由。如何理解和认识批量合同,与其他类似的运输合同有何区别成为正确适用《鹿特丹规则》的关键。本文以《鹿特丹规则》的具体规定为基础,论述了批量合同的界定、法律属性、识别要素,并且把批量合同与其他类似运输合同进行了比较和分析,从而有助于更加清晰地理解批量合同。
- 郭萍施歌
- 关键词: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