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专家智库 > >

江苏省“青蓝工程”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200830)

作品数:5 被引量:35H指数:2
相关作者:赵海萍更多>>
相关机构:镇江高等专科学校更多>>
发文基金:江苏省“青蓝工程”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江苏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更多>>

文献类型

  • 5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3篇政治法律
  • 2篇经济管理

主题

  • 3篇小产
  • 3篇小产权
  • 3篇小产权房
  • 3篇合法
  • 3篇合法化
  • 3篇产权
  • 3篇产权房
  • 2篇动产
  • 2篇动产物权
  • 2篇农村
  • 2篇物权
  • 2篇物权变动
  • 2篇合法化问题
  • 2篇不动产
  • 2篇不动产物权
  • 1篇登记生效
  • 1篇登记生效主义
  • 1篇对抗主义
  • 1篇宅基
  • 1篇宅基地

机构

  • 5篇镇江高等专科...

作者

  • 5篇赵海萍

传媒

  • 1篇改革与战略
  • 1篇农村经济
  • 1篇湖南农业大学...
  • 1篇湖北警官学院...
  • 1篇太原师范学院...

年份

  • 2篇2012
  • 2篇2010
  • 1篇2009
5 条 记 录,以下是 1-5
排序方式:
社会保障视角下的小产权房合法化问题研究被引量:6
2010年
虽然小产权房依现行法律为"非法",但小产权房已成为许多中低收入人群的选择。文章认为,小产权房问题的出现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我国城市居民住房保障的不足,而小产权房合法化可以帮助解决城市居民住房保障问题。对农民而言,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来源有限一直是农村社会保障建设的最大障碍,小产权房合法化可以给农民增加收益,大大缓解农村社会保障不健全的资金来源问题,有利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以上目标的实现还须加快《住宅法》以及农村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只有法律的指引才能更好地发挥社会保障的作用。
赵海萍
关键词:社会保障小产权房合法化住宅法社会保障法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再探——兼谈小产权房合法化问题被引量:1
2010年
小产权房合法化问题的核心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实际上并没有禁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从理论角度和现状考察分析,农民对其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都应该有权自由流转,因此小产权房合法化有其合理依据。我国应完善相关立法并逐步放开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限制,还农民的主人地位,使农民真正拥有宅基地房屋的支配权。
赵海萍
关键词:宅基地使用权小产权房合法化
论交付占有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地位——兼对《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之检视被引量:1
2012年
《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采用"登记生效主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忽略了占有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法律地位,既不符合现实不动产交易的需求,也与其他法律法规存在矛盾与冲突,给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带来困扰。物权公示与物权变动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其属性完全不同;交付占有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方式符合安全、效率、公平的价值;从相关立法规范考察,我国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外国不动产物权变动立法都赋予了交付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物权法应明确交付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法律效果,交付要件主义加登记对抗主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应是我国立法和司法的理想选择。
赵海萍
关键词:交付不动产物权变动物权公示
小产权房合法化问题的立法探讨被引量:26
2009年
小产权房的合法化问题已成为小产权房问题争论的焦点。中国现行关于小产权房"违法"的相关立法之间存在逻辑矛盾与冲突。从《民法通则》、《物权法》以及其他部门法律规章、利益均衡等视角进行审视,认为小产权房应当合法化。应通过修改相关立法使小产权房有明确的法律定位,具体而言:首先,建立以物权法为核心的土地权利制度;其次,真正落实宪法,逐步修改土地管理法规;最后,建立小产权房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设立相关配套的合理的限制性条款加以规制。
赵海萍
关键词:小产权房合法化
农村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之立法选择被引量:1
2012年
基于现状考察和价值考量的基础上对农村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进行研究。在当前制度背景和现行法律框架下,我国农村不动产物权变动应采用公示对抗主义为主、登记生效主义为例外的立法模式。本文从我国农村登记制度的不健全、乡村法秩序的特点、登记对抗主义移植的经济基础以及城乡二元土地格局的长期存在等四个方面论证了该模式选择的合理性。
赵海萍
关键词:物权变动公示对抗主义登记生效主义
共1页<1>
聚类工具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