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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3BFX082)

作品数:9 被引量:148H指数: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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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类型

  • 9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9篇政治法律

主题

  • 5篇民事
  • 5篇民事行为
  • 5篇民事行为能力
  • 4篇未成年
  • 4篇未成年人
  • 4篇无民事行为能...
  • 3篇民法
  • 2篇总则
  • 2篇限制民事行为...
  • 2篇民法总则
  • 2篇监护人
  • 2篇法定
  • 2篇法律
  • 1篇信赖保护
  • 1篇行为无效
  • 1篇致人损害
  • 1篇司法
  • 1篇司法解释
  • 1篇推定
  • 1篇能力人

机构

  • 7篇中国社会科学...

作者

  • 7篇朱广新

传媒

  • 2篇当代法学
  • 2篇中外法学
  • 1篇法学评论
  • 1篇政法论丛
  • 1篇法商研究
  • 1篇社会科学文摘
  • 1篇苏州大学学报...

年份

  • 3篇2020
  • 2篇2017
  • 2篇2016
  • 2篇2014
9 条 记 录,以下是 1-9
排序方式:
监护监督制度的立法构建被引量:8
2020年
监护是一个长时间持续地教育、照管或保护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过程。怎样选定监护人固然极其重要,但如何促进、督导监护人在监护职责履行过程中尽职尽责亦不容忽视。对于后者,法国、德国、日本等国的民法典皆确立了由法院与监护监督人各司其职的监护监督制度。《民法总则》承袭《民法通则》旧制,未对监护监督作出规定,仅针对监护人严重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的行为规定了监护人资格撤销制度。《民法总则》以法定监护为支柱的监护规范体系及在监护报酬与履行费用、监护人辞职、不当监护惩戒等方面的立法阙如,对监护监督在规范结构上提出了特别需求。建构监护监督制度应区别父母作为监护人与其他个人或组织作为监护人的情形。其他个人或组织担任监护人时,应确立由法院的一般监督与监护监督人的日常监督相结合的双层监护监督机制。
朱广新
关键词:监护亲权法定监护监护监督
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体系性解读被引量:32
2017年
《民法总则》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极具中国特色,其规范构造虽然通俗易懂,但在立法技术上付出了重复立法的代价。下调无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界限,旨在减轻无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先天缺陷。年龄界限下调得越低,越利于缩减这种缺陷。其第21条所作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新增规定,是对未成年人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缺乏深入理解的产物,属于无益有害的立法"创新"。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拟制与未成年人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规定在一个条文中更能揭示拟制制度的规范目的,并有助于消除关于拟制制度的错误理解,然而,立法者却于最后时刻放弃了创新追求。总体而言,《民法总则》在承继《民法通则》的规定上因循守旧之气过重,变革动力和能力明显不足。
朱广新
关键词: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保护
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立法完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为分析对象
2017年
民事行为能力制度是民法总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牵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未成年人独立人格培养,又与交易相对人的信赖保护紧密相关,在制度构造上交织着多种法政策考量因素。《民法总则(草案)》(2016年6月27日审议稿,以下简称'民法总则草案')以《民法通则》的规定为基础,对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作了诸多修改补充。但是,从人权(未成年人、成年人)保护、相对人信赖保护的法律思想看。
朱广新
关键词:民事行为能力民法总则自然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律行为无效事由的立法完善被引量:16
2016年
法律行为无效对私人自治构成最严厉的否定,为确保实施法律行为的安定性,法律必须对法律行为基于哪些特定事由而无效作出明确规定。《民法通则》、《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法律行为无效事由的规定在立法技术、法律用语、法律逻辑、法律政策等方面皆存在明显缺陷。民法总则立法应总结《民法通则》、《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经验与不足,并吸收其他国家或地区有益的立法,通过整合、修改、废止、补充等立法手段,对法律行为无效的事由作出明确、科学、系统的规定。
朱广新
关键词:法律行为民事行为能力
论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的法律效果被引量:18
2020年
《民法总则》第35条第1款第二句以除外规定的立法技术,确立了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的原则与例外。处分包括事实上处分与法律上处分。非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的事实上处分,构成一般侵权行为,但在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上应对监护人作父母与其他监护人的区分。以法律行为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的,第35条第1款第二句应理解为对代理处分的限制性规定,逾越法定限制的代理处分构成无权代理。法定代理在构造上迥异于意定代理与法人代表制度,被监护人享有优先于交易相对人的受保护地位。为兼顾相对人的交易安全,民法典对法定代理权的范围、行使、限制或监督作出明确规定,并把对被监护人利益影响较大的法律上处分规定为须经批准的行为,比较合理。
朱广新
关键词:处分行为法定代理无权代理
民事行为能力类型化的局限性及其克服被引量:11
2014年
以年龄标准划一地确定自然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有何种程度的民事行为能力,无论如何确定年龄界线,皆难免存在过分保护未成年人与交易相对人的合理信赖无法得到保护的双重局限性。为尽可能减少此种局限性,像法国、德国、瑞士等国在类型化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上分别采取了不同的规范模式。我国《民法通则》在规定民事行为能力制度时,虽然以拟制成年制缓和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类型的局限性,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类型的局限性则明显认识不足。一些学者由于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蕴缺乏深刻理解,对现行无民事行为能力类型作出了严重背离强行法属性的解释。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理念与规定,为尊重幼儿的人格尊严与行为自由,我国未来编纂民法典时,宜考虑完全取消无民事行为能力类型,规定未成年人不管年龄大小原则上享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朱广新
关键词: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
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立法完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为分析对象被引量:26
2016年
民事行为能力制度是民法总则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法政策上涉及意思能力欠缺者保护与相对人合理信赖的保护,而意思能力欠缺者保护在制度构造上则存在着不因保护过度而限制行为自由的难题。民法总则草案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在以下三方面值得反思、改进:在规范模式上,应注意采取科学的立法技术以避免立法重复;在修改完善无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上,应考虑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制度替代该制度的法理依据;在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上,应以具体、明确的立法增强对相对人合理信赖的保护。
朱广新
关键词: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信赖保护
论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被引量:12
202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多年来饱受争议。无论采取哪种解释思路和方法,皆难使之得到较为周全、合理的解释。之所以如此,与该规定本身在法理与法技术上存在诸多缺陷不无关系。由法国、德国、荷兰、日本等国民法典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看,无论亲权人或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或被监护人的致害行为承担严格责任抑或过错推定责任,法律都必须首先对未成年人或被监护人应否对自己的致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单独作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根本缺陷是,没有对被监护人应否对自己的致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这一基础性规范作出明确规定。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可参酌台湾地区"民法"第187条完善其第964条有关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的规定。
朱广新
关键词:监护人责任未成年人过错推定责任
超越经验主义立法:编纂民法典被引量:40
2014年
我国现行民法是在两步走的民事立法策略指导下适应改革开放的现实需要于三十年间逐渐发展起来的。浓厚的经验主义立法思维,使现行民法不仅在内外体系两方面皆存在严重缺陷,而且在法律适用上生发出日益膨胀的司法解释肿瘤。种类繁多、数量巨大的司法解释,已对民事法律构成严重解构之势。为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所可能产生的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分化的新型政治社会结构,我国民事立法应顺应时势从经验主义转向理性主义,编纂民法典。为此,立法者应深刻领会私法的特性,摈弃超前立法会束缚人们手脚的陈腐观念。
朱广新
关键词:民法典编纂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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