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专家智库 >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3BFX064)

作品数:10 被引量:51H指数:3
相关作者:张霞张式军徐欣欣牛忠志赵炳宣更多>>
相关机构:山东政法学院山东大学海南师范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10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10篇政治法律

主题

  • 4篇犯罪
  • 2篇排放标准
  • 2篇侵权
  • 2篇污染
  • 2篇污染物
  • 2篇污染物排放
  • 2篇污染物排放标...
  • 2篇效力
  • 1篇新古典
  • 1篇行为者
  • 1篇要件
  • 1篇依法
  • 1篇因果关系
  • 1篇因果关系认定
  • 1篇隐蔽性
  • 1篇证据排除规则
  • 1篇职务犯罪
  • 1篇生态
  • 1篇生态犯罪
  • 1篇失职罪

机构

  • 8篇山东政法学院
  • 2篇山东大学
  • 1篇海南师范大学
  • 1篇山东科技大学
  • 1篇三亚学院
  • 1篇韩国清州大学

作者

  • 6篇张霞
  • 2篇张式军
  • 1篇牛忠志
  • 1篇赵炳宣
  • 1篇徐欣欣

传媒

  • 5篇山东社会科学
  • 1篇政法论丛
  • 1篇法学论坛
  • 1篇中国地质大学...
  • 1篇常州大学学报...
  • 1篇山东农业工程...

年份

  • 3篇2019
  • 2篇2018
  • 2篇2016
  • 1篇2015
  • 1篇2014
  • 1篇2013
10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环境质量标准侵权法效力否议——兼评环境质量标准与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侵权法效力之争被引量:3
2018年
环境标准作为一种公法上的管制性规范能够以转换的方式发生侵权法上的效力已成为理论共识。但并非所有的环境标准都能够产生侵权法上的效力,对于何种环境标准能够产生侵权法效力,目前主要有环境质量标准侵权法效力说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侵权法效力说之不同观点。环境标准发生侵权法效力的原因在于,行为人违反了环境标准所设定的行为注意义务,因此,具有侵权法效力的环境标准必然是能够设定行为注意义务的环境标准。环境质量标准设置的本意旨在为政府和环境行政部门设定行政任务和行政目标,并不具有为行为人设定行为注意义务的功能,其效力对象仅为行政主体而不能是行政相对人或侵权法上的侵权人。环境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具有设定行为注意义务的功能,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排污行为所设定的注意义务,可能产生侵权法上的侵权责任。
张式军徐欣欣
关键词:环境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
韩国犯罪论体系形成的启示
2015年
20世纪80年代韩国通过精通德语的学者们的贡献直接将德国的刑法理论引进到韩国的刑法体系中。目前,韩国的犯罪论体系采取的是新古典·目的合一的犯罪论体系。德国犯罪论体系对韩国犯罪论体系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重要作用。韩国刑法学借鉴了德国犯罪体系上的特殊理论,形成了系统的犯罪论体系。加强对韩国借鉴德国犯罪论体系理论基础的研究,对于把握德国犯罪论体系的全貌和发展规律,促进完善中国的犯罪论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张霞
公益诉讼的司法图式及其反思被引量:6
2019年
我国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呈现激增态势,适用范围以环境与消费两大类为主。当前我国仍然处于公益诉讼制度的草创期,凸显的问题表现为诉讼的刑事化、侵权化,证明规则的依附化以及个体诉讼缺位的矛盾关系。公益诉讼具有涉法领域的广泛性、法律后果的复合性、受害风险的次贷性等特殊性,基于此应设立有效的公共需求表达机制。为此,应理顺公民诉讼与公益诉讼之间的关系,扩展公益诉讼适用领域;健全以审判为中心的高度盖然性归责认定体系。
胡印富张霞
关键词:公益诉讼公民诉讼高度盖然性
论韩国刑法和特别法中特定行为人的认定
2014年
在刑法上的所有犯罪中,最为重要的首先是要确定"谁是实施犯罪的行为人",我们称之为"特定行为人"。过去,很多国家(例如德国、日本、韩国、奥地利)没有采纳单一正犯概念。这些国家在区分正犯、教唆犯和从犯的时候,认定"特定行为人是谁"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在现代社会,比起刑法典,经济刑法或环境刑法等特别法开始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各类犯罪没有明文说明谁是行为人的情况比较多。因此,在区分正犯和共犯之前,"特定行为人"在明确犯罪条文的范围时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刑法上,并没有扩大"罪犯范畴"来认定监督责任为犯罪,但在韩国已经采纳"量刑规定",并已经把监督责任认定为新的扩大刑罚事由。本文主要讨论在韩国刑法和特别法中如何明确个人和法人是特定行为人的。
张霞赵炳宣周晓武
关键词:共犯
生态犯罪案件中恢复性司法应用研究被引量:32
2016年
恢复性司法模式总体上符合当代刑法谦抑性原则和现代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它作为一种犯罪控制模式,其在涉生态犯罪案件中的具体法律适用中,虽具有很强的现实必要性和较为明晰的针对性,且司法绩效上也已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然而,实践中还存在着司法应用执行体制不完善等若干困境。由此,建议通过相应的专门化立法或特定的司法解释,来有序推动生态恢复性司法的运用,完善量刑制度,并在社区矫正中引入补植复绿等执行体制,规范其具体执行方式,渐次拓展生态恢复性司法的适用空间。
张霞
关键词:恢复性司法生态犯罪司法应用
中外环境犯罪形态与因果关系认定之比较被引量:4
2013年
环境犯罪入罪的最大问题是因果关系的认定。从中外各国环境犯罪立法模式及犯罪形态来比较、探讨环境犯罪形态对因果关系的影响,可以得出适当地修正构成要件结果的定义作为归责的基准尺度的结论;借鉴德国将"环境结果犯"跟随环境法益的观点来解释"构成要件",能确定环境犯罪中复杂的因果关系。
张霞周文升
关键词:法益结果犯过失犯
新时代背景下环境监管失职罪立法的完善被引量:1
2019年
本文对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国内外立法现状以及立法不足之处进行了对比分析,并针对我国关于此类犯罪的立法缺陷,借鉴吸收国外的立法经验,提出若干完善性建议:改革立法体例;扩大犯罪主体范围;增设刑法处罚种类;提高量刑标准且分档设置;用"行为犯"代替"结果犯"。旨在为我国的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立法更具时代性、科学性和可行性提供参考,为此类犯罪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定罪量刑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张霞陈宇霄
关键词:环境监管失职罪
非法进口废物犯罪的立法完善研究被引量:3
2016年
现行刑法关于非法进口废物的犯罪包括"走私废物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和"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这三个犯罪,其立法设定存在着犯罪客体要件错位;行为对象的范围限定不统一、不合理;犯罪的行为模式之间严重重叠等不足。仅仅对现行立法的小修小补难以彻底实现对这一类犯罪的立法完善,故必须另起炉灶,建议刑法依照废物的危险程度来设定如下犯罪:非法进口自动许可进口的废物罪、非法进口限制进口的废物罪、非法进口禁止进口的废物罪;并且,三罪在既遂模式、法定刑的设置等方面也应该有所不同。
牛忠志张霞
关键词:走私废物罪
环境职务犯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机制研究
2018年
环境职务犯罪作为职务犯罪的一类特殊形态,融共性与特性于一体。由于环境职务犯罪的二次隐蔽性、证据复杂化,加之更替式诉讼结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此领域的适用问题尤为突出。环境职务案件多发生在环境执法及环保资金申报、审核等环节,因"重言词证据,轻实物证据"的取证理念,受制于监察委员会调查程序的高度封闭性,环境职务犯罪更易出现非法证据。明确环境职务犯罪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践认知,坚持由检察机关主导证据合法性审查,完善取证的工作机制,方能使环境职务犯罪惩处与人权保障相得益彰。
张霞胡印富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
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环境侵权责任认定的效力研究被引量:3
2019年
学界一般将管制性标准的侵权法效力置于过错和违法性要件下进行考量。但我国《侵权责任法》对独立的违法性要件的放弃和环境侵权责任无过错归责原则的定位使得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侵权法效力的研究难以在传统框架下展开。侵权责任的司法认定包括责任成立和责任承担两个环节,因此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侵权法效力也包括了对责任成立的效力和对责任承担的效力。应当将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侵权法效力分别置于环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上进行考量。此外,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侵权法效力还会因具体侵权是属于物质型污染领域还是能量型污染领域而存在差别。在能量型污染领域中,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即可推定环境侵权损害的存在。在责任承担方面,污染物排放标准对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赔偿数额的认定均有影响,法院可依法对超标排污的侵权人判处惩罚性赔偿,并将是否超标排污作为数人侵权中内部责任分担的依据。
张式军徐欣欣
关键词: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侵权构成要件
共1页<1>
聚类工具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