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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1ZD031)

作品数:10 被引量:83H指数:5
相关作者:佟新徐志强陈超梁萌丁卫更多>>
相关机构:北京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四川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文化科学更多>>

文献类型

  • 10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7篇政治法律
  • 3篇经济管理
  • 1篇文化科学

主题

  • 4篇法律
  • 3篇劳动关系
  • 3篇合同
  • 2篇研究基点
  • 2篇书面合同
  • 2篇权益
  • 2篇劳动法
  • 2篇劳动合同
  • 2篇劳动权
  • 2篇基点
  • 1篇星级
  • 1篇星级饭店
  • 1篇星级饭店业
  • 1篇致富
  • 1篇致富神话
  • 1篇实体化
  • 1篇实现体面劳动
  • 1篇事实劳动关系
  • 1篇书面
  • 1篇体面劳动

机构

  • 3篇北京大学
  • 3篇西南政法大学
  • 2篇四川大学
  • 1篇北京外国语大...
  • 1篇湖南大学
  • 1篇北京航空航天...
  • 1篇北京理工大学
  • 1篇清华大学
  • 1篇深圳大学
  • 1篇西安交通大学
  • 1篇中国人民大学
  • 1篇重庆大学
  • 1篇中国社会科学...
  • 1篇中南财经政法...

作者

  • 2篇佟新
  • 2篇徐志强
  • 2篇陈超
  • 1篇陈柏峰
  • 1篇龙卫球
  • 1篇王轶
  • 1篇李满奎
  • 1篇李寿平
  • 1篇闫冬
  • 1篇屈茂辉
  • 1篇刘俊
  • 1篇黄锡生
  • 1篇申卫星
  • 1篇丁卫
  • 1篇梁萌
  • 1篇崔承超

传媒

  • 2篇江苏社会科学
  • 1篇理论导刊
  • 1篇河北法学
  • 1篇四川大学学报...
  • 1篇法学论坛
  • 1篇西北工业大学...
  • 1篇西南政法大学...
  • 1篇廊坊师范学院...
  • 1篇河南财经政法...

年份

  • 1篇2022
  • 1篇2015
  • 4篇2014
  • 3篇2013
  • 1篇2012
10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劳动法律关系的“实体化”控制——以“用工”为研究基点被引量:4
2013年
《劳动合同法》出台后确立的劳动关系"用工论",极大地增进了劳动关系的实体化意义。学界对于"用工"本体的认知即用工起点与用工本身的区分、用工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涵义的思考仍未达到应有的清晰度。从劳动关系的发生、运行和终结三个角度,解析现行劳动关系本身存在的三大逻辑乱象:有劳动合同却无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割裂"问题、有劳动过程却无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虚实"问题以及有劳动关系"不法"时的法律处置问题。劳动关系主体意思表示的主导因素在于"用工合意"而非书面合同,未来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应当以"用工事实"为基础进行实体化控制。
徐志强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书面合同劳动派遣实体化
“新时代复合型法治人才的培养”大家谈(笔谈)被引量:17
2022年
本期刊发的9篇笔谈文章,对我国法学课程体系改革、法治人才培养展开研究探讨。中国人民大学王轶教授以《以课程体系改革为抓手培养复合型卓越法治人才》为题,提出法学课程体系是法治人才培养的核心和关键,是“三全育人”的主要依托,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课程体系改革,致力培养德才兼备复合型卓越法治人才,势在必行。清华大学申卫星教授以《为什么是计算法学?——兼论法律与信息科技交叉的学科命名》为题,以法律与信息科技交叉的学科命名为切入点,回应了在法律与信息科技交叉学科的发展中清华大学法学院在新文科建设中提出“计算法学”的问题。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龙卫球教授以《新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需求趋势与培养模式》为题,提出法律职业人才与社会经济发展存在紧密的结合关系,作为一种特殊专业人才,深嵌于社会经济对于法律治理的规范性和正当性的双重现实需求之中。高水平的法律职业人才一直以来就是既精通法律知识才能,又能深度融入复杂社会经济体系机理的复合型人才。北京理工大学李寿平教授以《新时代复合型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为题,指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是国家应对中美竞争和博弈加剧的时代需求,也是“一带一路”建设的基础需求,更是国家引领全球治理创新的需求。重庆大学黄锡生教授以《新时代复合型法治人才培养的路径探微》为题,提出新文科建设为复合型法治人才培养提供了方向上的引领,信息技术为复合型法治人才的培养提供了技术上的依托。新时代为复合型法治人才培养提供的新路径在于优化面向复合型法治人才培养的课程体系、推行和完善“双导师”教学制度以及广泛开辟学生进行社会实践的渠道。深圳大学刘俊教授以《复合型法治人才培养应当尊重教育教学和人才成长规律》为�
王轶申卫星龙卫球李寿平黄锡生刘俊屈茂辉陈柏峰丁卫
加拿大集体谈判法律制度研究被引量:3
2012年
经过60余载的发展,加拿大的集体谈判制度日趋完善,在维护产业和平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加拿大集体谈判制度围绕谈判主体资格的确定、谈判过程的规制、谈判僵局的处理以及谈判的监管机制进行构建,在充分尊重谈判双方自主性的前提下,也重视发挥政府的调控作用,以确保集体谈判被控制在法治的框架内。随着集体谈判制度的发展,加拿大劳资关系中的合作、磋商、沟通逐渐成为一种常态,劳动者的磋商权逐渐获得承认。
刘俊李满奎
关键词:集体谈判
反思工资界定的误区与进路被引量:8
2014年
一直以来,实务界和理论界都在探索对工资做出一个普适性的界定,但却忽略了这一终极命题本身之真伪,无论是挖掘本土资源或是借鉴域外经验都难有突破,甚至有失偏颇。事实上,在劳动法当中工资随着其所处语境的变化而承担着相异的功能,本不具备统一界定的条件,如若强行框定,势必带来适得其反的效果,此乃学界对工资界定莫衷一是之根源。工资界定应摈弃盲目追求"大一统"的做法、回归劳动法子模块的语境本源,以其功能定位为圭臬来厘定工资概念的幅宽,从其狭义、中义和广义概念中择优分而定之。
闫冬
关键词:劳动法劳动权益
我国服务业的工作和劳动关系——以星级饭店业的工作和劳动关系为例的研究被引量:20
2013年
在回顾我国饭店业的快速发展,深入分析、研究了饭店业的生产政体之后。我们发现其劳动关系呈现出如下特点:首先,饭店业的工作性质是一份复杂的情感劳动,即员工要在工作中传递积极的情绪、要控制自身不良的情绪、还要面对因性别和阶级等社会不平等因素带来的被歧视和被羞辱的情感。第二,星级评定制度左右了饭店业的管理模式,即借助着信息技术建立起国际统一的标准化模式,员工与客人皆顺从于这些标准。第三,饭店业的劳动关系极为复杂。一方面,管理者以惩罚为主要形式进行管理,资本对劳动的剥削被掩盖在管理者、劳动者和客人间复杂的关系中;另一方面,员工们积极地建构自身的工作环境,建立起互助式的工作关系,并以离职表达不满。这些特点将给星级饭店业带来什么?通过调研我们得出了结论并提出了改进的路径。
佟新
论实现体面劳动的法律政策支持体系被引量:5
2014年
我国将体面劳动纳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目标,既体现了国际社会实现劳动者自由、尊严等基本价值的最新共识,也是我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时代要求。实现体面劳动需要观念更新、消除制度障碍,也需要统筹运用法律的强制性规范、指引性规范、指标性政策和引导性政策的综合支持体系,以有效解决实现体面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保障、政策整合、重点推动和灵活调整四个层面的问题。
陈超
关键词:体面劳动劳动者权益法律政策
欠缺书面合同的劳动关系法律补正——以“用工”为研究基点展开被引量:3
2014年
《劳动合同法》试图将用工全过程书面化、证据化的强制性立法违反了制度的数理逻辑,带来了诸多理论困惑。通过挖掘劳动关系确立之"用工论"的内涵和法律意义,可对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之间的法律功能、合同书面形式的效力、事实劳动关系的内涵、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则以及目前书面强制规定中的诸多细节问题进行理论解蔽和补正,并可由此优化劳动合同书面强制立法的制度体系。
徐志强
关键词: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基准”概念及劳动基准法适用范围研究
2013年
"劳动基准"应当是基础性的劳动标准,而此处"劳动标准"中的"标准"应与"国际劳工标准"中的内涵与外延一致,即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可以通过劳动合同意思自治范围内的全部事项。因此,"劳动基准"应为法律对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意思自治范围内全部事项的底线性规定。由"劳动基准"一词的概念可以得出劳动基准法的适用范围——劳动关系中当事人意思自治范围内的全部事项,该事项包含了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的全部事项。此外,可将公务员、普通民事关系主体等不属于劳动者的主体排除出劳动基准法的对人适用范围。
崔承超
致富神话与致富神话与技术符号秩序——论我国互联网企业的劳资关系被引量:22
2015年
互联网时代,全球性金融资本对在地技术精英之智力资本的"选秀"活动,创生出致富神话,这一神话具有强大的文化象征意义,形成了互联网企业从业者的勤奋和超时工作的新型工作伦理和技术符号秩序。资本类型与技术精英的结合其自身的分割形成了互联网企业内的分化形态,一方面,金融资本与高等教育的分层机制相结合建构出高端劳动力市场,他们凭借智力优势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优势的竞争地位、工作自主权,甚至拥有资本所有权。在此基础上,劳资合作型的劳资关系新模式具有了雏形。另一方面,大量边缘劳动力以转包和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充斥在互联网企业中,技术符号秩序掩盖了其工作的不稳定性、高强度和碎片化,传统的简单型控制的劳资关系模式不仅没有改变,并借助互联网的监控手段得以强化。
佟新梁萌
关键词:致富神话工作伦理劳资关系
报复性解除劳动合同:我国集体劳动关系法律调整的漏洞与改进被引量:1
2014年
劳动者因参与集体劳动关系,或者控告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等,受到用人单位报复,被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劳资纠纷,人民法院适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裁判并不符合立法本意,或导致集体劳动争议的转化。法律规制用人单位报复性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需要立法完善,在调整目标上兼顾劳动者权益保障和劳动关系顺畅转型,在权利基础上探索以劳动者批评、建议、控告的宪法权利与集体争议权的对接,在具体制度上从增加集体劳动关系中的禁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和增强工人代表的法律保护两个方面进行完善。
陈超
关键词:集体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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