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12SFB2020)
- 作品数:3 被引量:119H指数:3
- 相关作者:金华捷刘宪权林清红李振林更多>>
- 相关机构:华东政法大学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更多>>
- 金融创新视野下金融刑法的规制路径抉择被引量:7
- 2014年
- 金融创新中的刑法应当为创新活动提供宽松的环境,对突破现有金融秩序的金融创新活动持宽容态度。在此背景下的刑法对金融创新自由的保护要重于对金融秩序的维护。金融刑法不应当过度扩张,应当为金融非刑事法律规范留有足够的适用空间,有利于金融监管制度、金融秩序的构建。对于利用金融创新实施犯罪的行为应当予以严厉打击,而对于民间金融借贷活动则应予以出罪。
- 林清红李振林
- 关键词:金融创新刑法处罚金融秩序出罪
- 论互联网金融的行政监管与刑法规制被引量:64
- 2014年
- 互联网金融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法律监管层面出现了真空地带。由于互联网金融属于金融业务的范畴,因而我们应当通过金融监管的方式以行政监管和刑法规制相结合的手段对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法律监管。应当以引导为主、以取缔为辅,对非金融机构参与金融业务的经营资质以及互联网金融活动的业务操作环节进行监管。司法机关应当根据互联网金融活动中的不同情况,分别以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及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和集资诈骗罪、洗钱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刘宪权金华捷
-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行政监管刑法规制
- P2P网络集资行为刑法规制评析被引量:53
- 2014年
- 要纠正P2P网络集资无序发展的乱象,P2P网络集资的刑法介入具有必要性。但是,如果刑法过度地介入P2P网络集资,就不仅会阻滞甚至扼杀P2P网络集资带来的金融创新和所产生的积极影响,还会在很大程度上使P2P网络集资失去生存空间。因此,应当以是否严守传统的"信息中介"经营模式作为划定P2P网络集资刑法规制范围的界限,将"异化"的P2P网络集资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将传统"信息中介"式的P2P网络集资排除在犯罪圈之外。在P2P网络集资的刑事认定中,司法机关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非法经营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刘宪权金华捷
-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