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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072400450030)

作品数:5 被引量:23H指数:4
相关作者:张在范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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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5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5篇政治法律

主题

  • 2篇赔偿
  • 2篇限额赔偿
  • 2篇劳动法
  • 1篇调解
  • 1篇调解程序
  • 1篇仲裁
  • 1篇仲裁程序
  • 1篇劳动法制
  • 1篇劳资
  • 1篇集体谈判
  • 1篇法律
  • 1篇法律调控
  • 1篇法律调控机制
  • 1篇法制
  • 1篇包容性

机构

  • 5篇河南师范大学

作者

  • 5篇张在范

传媒

  • 2篇河南社会科学
  • 1篇江苏社会科学
  • 1篇河南师范大学...
  • 1篇法学论坛

年份

  • 1篇2009
  • 3篇2008
  • 1篇2007
5 条 记 录,以下是 1-5
排序方式:
限额赔偿·加额赔偿·等额赔偿--论劳动合同法赔偿规则体系之构建被引量:1
2008年
我国《劳动合同法》的损害赔偿规则体系应由限额赔偿、加额赔偿和等额赔偿三种制度有机结合而成。限额赔偿是法律对处于双重赔偿主体情形下之劳动者采取的特别保护措施。加额赔偿是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除此之外,劳动合同的双方在因自己行为致对方损害时,均应依法承担等额赔偿责任。三种制度相辅相成,并行不悖,共同体现与满足劳动关系法律调整的本质需求。
张在范
关键词:限额赔偿
集体谈判的生成与劳动法制的转型被引量:7
2007年
集体谈判的生成在劳动法律史上具有转折性的意义,其表现之一即是促成了国家主导型法制模式向团体主导型法制模式的转换。国家主导型模式与团体主导型模式各有其不同的制度内涵与作用机理。我国目前正处于两种模式转换的十字路口,应当审时度势地进行制度改革,为团体主导型模式替代国家主导型模式在劳动关系调整中的优越地位创造条件、提供支持。
张在范
关键词:集体谈判
劳资双方的利益争议及其法律调控机制被引量:6
2008年
劳资双方的利益争议是劳动者代表与雇主在集体谈判过程中因团体协约内容的达成而发生的争议,是引发以罢工为主要形式的劳动者集体抗争行为的直接动因。发达工业国家均构建了完善的利益争议法律调控机制。我国正处于工业化的初期,劳资双方的利益争议因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而呈现出混乱与无序的状态。如何将我国的利益争议行为纳入法治轨道,实现劳资双方在利益冲突背景下的和谐共处,已是我国劳动法制建设的重要课题。
张在范
关键词:调解程序仲裁程序法律调控机制
论劳动法的直接目的与终极目的被引量:4
2009年
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具有双重性。倾斜保护劳动者系劳动法的直接目的,而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则是劳动法的终极追求。两者各有其不同的指向、内涵、功能与作用机理,不能相互取代与吸收。劳动法的终极目的对直接目的既具有包容性,又具有制约性,以求保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平衡与和谐共处。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支持与限定作为基本理念始终贯穿于劳动法的各项制度之中。
张在范
关键词:包容性
限额赔偿·加额赔偿·等额赔偿——劳动合同法赔偿规则体系之构建被引量:5
2008年
我国《劳动合同法》的损害赔偿规则体系应由限额赔偿、加额赔偿和等额赔偿三种制度有机结合而成。限额赔偿是法律对处于双重赔偿主体情形下之劳动者采取的特别保护措施。加额赔偿是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除此之外,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在因自己行为致对方损害时,均应依法承担等额赔偿责任。三种制度相辅相成、浑然一体、并行不悖,共同体现与满足劳动关系法律调整的本质需求。
张在范
关键词:限额赔偿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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