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1BFX033)
- 作品数:5 被引量:25H指数:2
- 相关作者:李青武石新中唐世银更多>>
- 相关机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大学石河子大学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 论中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组织形式重构被引量:2
- 2016年
- 城镇化离不开道路交通运输,道路交通事故是城镇化进程伴随的重要问题之一,这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尤为突出。正确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组织形式,有助于保障受害人权利救济,降低城镇化的负面影响。"救助基金"组织形式是其法律地位的外在表现,包括法人与非法人组织,具有法人地位是主流。中国绝大多数省份规定救助基金组织形式是"非法人",在救助交通事故受害人方面存在诸多缺陷,其解决路径是重构其组织形式。
- 李青武
- 关键词:强制责任保险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 论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之重构——以补偿制度为重点被引量:16
- 2018年
-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在何种情形下对哪些受害人的何种损失、按照何种限额进行补偿,补偿资金的来源如何法定分配,这些因素不仅涉及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救助,而且关涉受害人、机动车保有人与财政间的利益平衡。救助基金的功能包括基础功能与附加功能,基础功能是弥补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缺失情形下受害人的利益损失,其赔偿的损失范围与赔偿限额应与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一致;附加功能是救助基金在基础功能之外向受害人及其家属提供的特别救助,具有社会保障属性。实现基础功能的资金主要由机动车保有人分担,财政承担补充之责;附加功能的运行资金应全部由财政负担。基础功能是必备的,附加功能是选择性的。当下,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功能定位失当,既背离了受害人利益保护宗旨,又违背了不同主体间利益平衡规则,应予以完善。
- 李青武
-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强制责任保险社会救助基金
- 论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中的“第三者”被引量:6
- 2013年
- 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第三者"是责任保险制度的核心概念,是整个责任保险制度构建的基石,是连接侵权法与保险法的关键点。由于中国涉及强制责任保险的法律制度没有明确规定"第三者"的范围,导致理论与实务中存在大量分歧,这不利于保护"第三者"与保险公司的正当权利。文章以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为重点,从比较法的角度,论述了强制责任保险中"第三者"的概念、范围及其立法完善对策。
- 李青武
- 关键词:责任保险第三者
- 论侵权责任制度显性功能演进、创新与超越——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为重点被引量:1
- 2017年
- 民事侵权责任制度的显性功能包括惩罚功能与补偿功能,其他功能属于隐性功能,甄别显性功能与隐性功能的依据是其能否进行客观度量。现代民事侵权责任制度,其针对侵权责任人的惩罚功能,主要通过针对受害人的补偿功能得以实现。本文重点阐述侵权责任显性功能的嬗变及其相应的制度创新、责任财产不足时补偿功能与惩罚功能实现的制度超越。制度超越包括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或无过失保险制度、社会救助基金制度与社会征信制度。
- 李青武石新中
- 关键词:侵权责任责任保险救助基金
- 中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法律地位
- 2015年
- 城镇化表象是人口、生产与生活要素的空间位移,道路交通运输工具及其技术的进步,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城镇化的进程、规模。交通事故是交通运输工具内在危险的外现,增加了城镇化的阻力与成本。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法律地位,有助于加强受害人保护、降低城镇化的负面效应、提升社会福祉。通过比较研究,认为"救助基金"法律地位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其组织形式,包括法人与非法人组织,而救助基金的宗旨与功能决定其应具有法人地位。通过实证研究,揭示了中国各省救助基金法律地位呈现出"松散型""松散+托管型""权责高度集中"非法人型、有名无实的法人型,研究结果表明这些模式与城镇化的要求背道而驰,需要通过完善制度构成来解决。据此建议,中国应建立统一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应规定救助基金的组织形式是财团法人,加强其内部治理结构设置。
- 唐世银李青武
- 关键词:城镇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