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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08JZD0010)

作品数:20 被引量:216H指数:9
相关作者:葛洪义刘国臻宋方青张帆夏立安更多>>
相关机构:华南理工大学浙江大学厦门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更多>>

文献类型

  • 19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18篇政治法律
  • 3篇经济管理

主题

  • 5篇地方法
  • 5篇法制
  • 4篇地方法制
  • 4篇法律
  • 2篇政府
  • 2篇司法
  • 2篇土地发展权
  • 2篇公众
  • 2篇发展权
  • 2篇法治
  • 1篇地方法院
  • 1篇地方权力
  • 1篇地方政府
  • 1篇预算监督
  • 1篇宅基
  • 1篇宅基地
  • 1篇宅基地流转
  • 1篇真善美
  • 1篇征收
  • 1篇政法

机构

  • 11篇华南理工大学
  • 2篇山东大学
  • 2篇浙江大学
  • 2篇厦门大学
  • 1篇广东工业大学
  • 1篇华中科技大学
  • 1篇西北政法大学

作者

  • 3篇刘国臻
  • 3篇葛洪义
  • 2篇夏立安
  • 2篇宋方青
  • 2篇张帆
  • 1篇徐清飞
  • 1篇李旭东
  • 1篇余涛
  • 1篇谭丽
  • 1篇何博
  • 1篇贾海龙
  • 1篇夏正林
  • 1篇陈年冰
  • 1篇钱炜江
  • 1篇朱志昊

传媒

  • 7篇学术研究
  • 3篇政治与法律
  • 2篇学习与探索
  • 1篇吉林大学社会...
  • 1篇法学杂志
  • 1篇中国行政管理
  • 1篇浙江大学学报...
  • 1篇华南农业大学...
  • 1篇法律科学(西...
  • 1篇法治论坛

年份

  • 2篇2013
  • 3篇2012
  • 7篇2011
  • 6篇2010
  • 1篇2009
20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论法律中的形式与实质被引量:4
2012年
形式与实质是当前我国法理学研究的核心范畴之一。从哲学角度看,形式与实质的对立实际上即是肯定与否定的对立。这样,形式与实质的关系就转化为肯定与否定的关系。黑格尔论及此两者的关系时指出:一切否定都是自否定。因此,形式与实质的关系即是一个自否定的关系。而在这一过程中易产生的误区首先是以为实质对形式的否定是外在的否定,英美法中形式推理与实质推理理论即是典型。其次是没有认识到实质必然要以形式的方式表现出来,而不断追求所谓实质,其结果是陷入否定的恶无限。而真正恰当处理形式与实质的方式是把它们的关系视为形式自己否定自己的过程,即高级形式通过实质这一中介否定低级形式的过程。
夏立安钱炜江
关键词:法律司法能动主义
论我国地方土地立法被引量:7
2010年
在我国的土地法律体系当中,地方立法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主要包括两大类型,一是实施型立法,二是创制型立法。地方土地立法的主要特点是探索性、先行性、创新性、地域性。地方土地立法的重要价值在于,为国家土地法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它过去是、将来依然是国家土地法制建设的原动力。在今后的地方土地立法活动中,立法者的观念应当由过去的"以土地为本"向"以人为本"转变。
陈年冰
地方法制的意义——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律化、制度化问题初探被引量:22
2010年
由于法律问题均产生于人们生活其中的地方与基层,因此,依法合理地界定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建立制度化的各级国家机关的工作责任制,保证每天面对各种法律问题的地方与基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能够依法认真地履行职务,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关键内容。法治国家建设,既要重视法治、民主、人权这样一些基本价值的实现,也要关注地方与基层在实施法律的过程中所创立的各种制度与规则。正是这些制度与规则的发展、完善,才使得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一些进步。
葛洪义
关键词:地方法制法治国家
论地方立法的真善美及其实现被引量:11
2010年
真善美是地方立法追求的最高境界。求真在于实现地方立法的科学性,它要求实现由经验立法向科学立法转变,强化调查研究的制度设计和程序安排,并将调查研究贯穿于立法的全过程。求善在于实现地方立法的公正性,包括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而立法程序的公正性务求公开、透明与公众的参与。地方立法之美是在真与善的基础上呈现给人们的形式的美感性,包括文本的结构美与语言美,前者以精细为美,后者以精确为美。
宋方青
论我国区域立法合作被引量:48
2009年
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消弭省际间的立法冲突,以法制协调促进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是一个非常重要并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的政治、法律制度特殊,国外的相关实践尚无可资借鉴的经验。我国目前学术界对区域立法合作模式的探讨,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各自的缺陷。在维护现行宪法、法律框架稳定的同时,建立有效且具有制度性约束力的立法合作模式,不失为一种谨慎而富有效率的尝试。
宋方青朱志昊
关键词:TVA授权模式
规范的缝隙与地方立法的必要性被引量:11
2010年
地方立法之所以必要,主要是由于法律规范之中的两种"缝隙"——"表述缝隙"与"目的缝隙"——的存在:前者使得中央立法无法或无须表述一个完整的规范,故需要地方立法予以补充;后者则可能导致"过度包含"与"潜在包含"两种情形,从而需要地方立法进行范围限缩或修正,以便中央法律的操作与落实。
张帆
论地方政府财政预算监督的公众参与——一个财政立宪角度的分析被引量:1
2010年
从财政立宪的角度而言,财政监督的三方主体之间体现为委托、制衡的法律关系。纳税人是财政立宪制度的逻辑起点,也是财政立宪制度的最终归宿。现实中纳税人作为政府预算监督主体的缺位和各种监督权行使的制度障碍成为人大监督无公众监督支撑进而导致监督不力,预算法定原则不能真正贯彻的重要原因。文章进一步分析作为地方政府在吸纳公众参与监督财政预算的可行性,使公众参与财政预算,形成民主风尚找到了一个宪政建设的出口。
谭丽
关键词:财政立宪预算监督公众参与
地方法院“造法”的逻辑——以温州等地宅基地流转试验为切入点被引量:7
2012年
目前地方政府和法院对现行法律中"宅基地不得抵押"的规定有所突破,这类实质性的"造法"行为被人为地纳入了"能动司法"的范畴。对"造法"过程的考察表明,在"政法传统"的逻辑下,我国地方法院的"造法"行为体现出的与其说是司法的"能动性",不如说是司法与政治的"联动性"。改革开放以来,"条块"政制关系中强调"以块为主"的倾向强化了既有的"政法传统",进而在一定程度上为地方法院"造法"腾挪出了空间。地方法院的"造法"呈现出三个基本特点:一是"造法"过程镶嵌在政法结构中;二是"造法"基础来自于实质合理性的要求;三是"造法"行为将被长期容忍甚至鼓励。
何博夏立安
关键词:宅基地流转能动司法政法传统
法治建设中的“地方”被引量:17
2012年
"地方"在我国法治建设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与中央的关系中,它关系到宪法等法律是否可能全面正确地实施,承担着与社会直接接触的任务,也是国家与社会之间互相撞击的触点。唯有通过法治建设,在不同层级的国家机关中合理分配、明晰国家权力,合理划分国家与社会的界限,彻底改变上级可以任意支配下级、国家可以任意设计与规划社会生活的机制,才可能建立一个具有活力、公信力和权威性的地方政权体系,真正解决基层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目前面临的道德风险和法律困境。这也是当前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唯一选择。
葛洪义
关键词:法治建设社会
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中的“小制度”被引量:4
2013年
当下中国农村的基层民主建设中,除了通常意义上国家层面的正式制度,还存在着大量地方法制理论所关注的"小制度"。这些"小制度"有多种存在形式,包括民主恳谈、阳光村务、"一事一议"制度等。它们很大程度上并非出自政府的理性设计,而是在不同时间和领域中,互相独立的多重过程互动作用下自生自发的。农村基层"小制度"的存在有其合法性与合理性,培育、推进"小制度"的成长,分析研究这些制度如何在基层发挥作用,有助于推进农村基层民主的完善与发展。
余涛
关键词:民主建设
共2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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