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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2BFX016)

作品数:8 被引量:34H指数:4
相关作者:谢晶苏亦工王帅一更多>>
相关机构:清华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7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7篇政治法律

主题

  • 5篇清律
  • 4篇律例
  • 4篇大清
  • 4篇大清律
  • 4篇大清律例
  • 2篇《大清律例》
  • 1篇盗贼
  • 1篇刑法
  • 1篇形式逻辑
  • 1篇人伦
  • 1篇儒家
  • 1篇儒家伦理
  • 1篇司法
  • 1篇条例
  • 1篇契约
  • 1篇清代
  • 1篇中西
  • 1篇中西文化
  • 1篇自首
  • 1篇宗教

机构

  • 7篇清华大学

作者

  • 3篇谢晶
  • 2篇苏亦工
  • 1篇王帅一

传媒

  • 1篇中外法学
  • 1篇法学杂志
  • 1篇现代法学
  • 1篇政法论坛
  • 1篇山东社会科学
  • 1篇北京化工大学...
  • 1篇北方法学

年份

  • 1篇2018
  • 1篇2016
  • 4篇2015
  • 1篇2012
8 条 记 录,以下是 1-7
排序方式:
清律回民相关条例及其影响被引量:4
2016年
清代最主要的刑事制定法《大清律例》含有近两千道条例,其中涉及回民犯罪的共计15道。这其中,又以确立了回民结伙3人以上持械犯罪原则的一道条例最为重要,其余14道条例,从某种程度上说,都是围绕着回民团伙犯罪展开的。自20世纪初以来,即有一些海内外学者针对清代回变多发的特点,认定清朝法律对于回民的歧视是导致回汉矛盾激化的重要原因之一。围绕前述涉及回民的条例做全面的分析考察,发现这些条例虽在某些情形下确较针对普通民众的同类犯罪惩罚为重,但适用范围极小,影响有限,不大可能引发大规模的反叛运动。考其立法目的,仍不过是一种"应急手段"而已,并非基于种族、宗教立场上的身份歧视;此与欧洲人基于先天遗传基因的种族歧视完全不同。
苏亦工
关键词:《大清律例》条例
家可出否:儒家伦理与国家宗教管控被引量:5
2015年
自汉武帝"独尊儒术"之后,儒家一直被尊为历代王朝的正统思想,并有众多儒家之伦理被逐渐直接或间接纳入国家法典之中。但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儒家之外尚有释、道等外来或本土的思想流派也在这片土地上发扬、流传。以外来宗教中影响最大的佛教为例,其与儒学曾发生一些冲突,其中较为显著的是后者对前者"毁人伦"的批评。作为被"儒家化"的历代王朝法典,深受儒家伦理的影响,在与宗教管控有关的部分,自然也表现出与儒佛冲突相对应的一些对佛教的限制(而非禁止)。如《大清律例》中,这样的律文主要有"称道士女冠"、"私创庵院及私度僧道"、"僧道拜父母"三条,从唐迄清,随着社会时代的变迁,三个条文有所流变、损益,但其限制佛教的立法意旨始终一脉相承。佛教在中华大地上这种"限而不禁"的国家宗教管控政策中发展演变。
谢晶
关键词:儒家伦理大清律例近思录
逻辑之外的“理”——古今比较下的清代“盗贼自首”研究被引量:4
2015年
当代东亚各国的刑事自首制度均来自于我国古代,但因经过了法制现代化的洗礼,又与我国古代有较大差别。以《大清律例》为代表的我国古代法典,对自首之盗贼采取较当代各国更为宽容的处理方式。在自首后果上,大幅度减免刑罚;在自首主体方面,"遣人代首"及"亲属首告"均等同于犯罪人本人自首;在自首的对象处,除官府外,亦可于事主处"首服";此外,明列一些"不准首"的项目。从表面上看,这一制度的具体规则似乎常常不符合形式逻辑,但在实质上,它却符合生活在这片土地上的中国人心中的情理、伦理,体现出一种超越逻辑并高于逻辑的独特法律理性。
谢晶
关键词:大清律例自首形式逻辑法律理性
辨正地认识“法治”的地位和作用被引量:7
2015年
长期以来,国内外学术界流行着一种模糊的,甚至可以说是错误的认识,以为法治的作用是万能的,地位是至高无上的,西方式的法治是唯一正确的社会治理模式,并因而贬低中国文化,认为中国传统上法律与道德混淆不分,重人治,轻法治,非但未能走上现代文明,反而导致了中国近代以来的落后和屈辱。本文认为,中国传统文化既强调人的内心自觉,又重视外在的规范约束,主张内外兼治,礼乐双修,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有序。本文还认为,中西法律所塑造和期待的"人"截然不同,前者重人伦,后者重物利,这也是促使中西法制异趣的关键所在。法治的作用是有限的,不可过度拔高,必须在一定的道德、伦理、价值观念以及教育、文化和经济体制等条件配合下方能发挥正面的、积极的效用。中国传统的社会治理模式并未过时,不但仍有其合理性和生命力,而且从长远的意义上看,乃是最健康、最理想、最具可持续性的社会发展模式。
苏亦工
关键词:法治礼法人伦
情罪之衡:清律“二罪俱发以重论”司法观察
2018年
由于略轻治重的宽刑取向,有清一代,"二罪俱发以重论"的数罪并罚方式随律例体系的发展不断受到挑战,然而,律文的原则地位和立法模式的局限,使其在现实中仍有广阔的适用空间。通过分析刑部处理的15个案例可知,当数罪俱发而法无正条时,司法者并不固守"二罪从重"原则,而是根据案情,采取以重者论、比附他律、衡情量加等不同的处理方式。这些处理方式反映了在清代法制的框架下,"主者守文"与"情罪相符"两种传统司法价值在相关案件中的拉锯纠缠。从现实效果来看,数罪俱发案件的灵活处理,在平衡情罪关系、避免轻刑弊端的同时,也导致了刑罚畸重和判决缺失确定性等后果。
姚宇
关键词:清律司法比附
中西文化与古今刑法之间——清代盗律中的时空因素被引量:6
2015年
盗律是《大清律例》最重要的部分之一。盗行为发生的时间与空间,常是决定定罪与量刑的重要因素,其影响着盗行为的恶劣程度——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以及盗行为对被害人、社会公众产生的身心损害程度等。此处古今"刑法"之异同,折射出中西文化之间的某些重要的扞格与暗合。
谢晶
关键词:《大清律例》
明清时代官方对于契约的干预:通过“税契”方式的介入被引量:9
2012年
明清时代的官方对于契约的干预是通过契约订立后收取契税的方式完成的。"税契"除了通常认为是要赋予钤印契约法定的所有权证明力之外,官方还希望能够通过"税契"这一程序为"惟正之供"的田赋征收提供保障作用,即协助掌握土地流转之后的所有权归属信息以便征税。官方对于民间契约行为进行干预的最终指向,是要确保其对于土地产出可以征得税赋。在官方将契约习惯纳入自己的治理体系时,十分重视民间对此的反应。当"税契"条文的立法意图得到满足时,便不会过多地干预到民间契约习惯当中。正是由于官方与民间两重因素的叠加,才使中国传统社会的私法秩序与"税契"法律制度得以存在和延续。
王帅一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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