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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2010sk168)

作品数:6 被引量:20H指数:3
相关作者:骆正言更多>>
相关机构:安徽工业大学江苏广播电视大学江苏开放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6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6篇政治法律

主题

  • 2篇宪法
  • 1篇选举
  • 1篇选举诉讼
  • 1篇要件
  • 1篇隐私权
  • 1篇政治宪法
  • 1篇政治宪法学
  • 1篇日本法
  • 1篇施密特
  • 1篇私权
  • 1篇司法
  • 1篇司法权
  • 1篇诉讼
  • 1篇能动
  • 1篇能动性
  • 1篇年龄歧视
  • 1篇歧视
  • 1篇侵权
  • 1篇人格权
  • 1篇自决

机构

  • 3篇安徽工业大学
  • 3篇江苏广播电视...
  • 1篇江苏开放大学

作者

  • 6篇骆正言

传媒

  • 1篇行政与法
  • 1篇云南大学学报...
  • 1篇日本研究
  • 1篇特区经济
  • 1篇温州大学学报...
  • 1篇重庆工商大学...

年份

  • 1篇2013
  • 3篇2012
  • 1篇2011
  • 1篇2010
6 条 记 录,以下是 1-6
排序方式:
论人格权宪法化的两种模式及其启示被引量:1
2013年
二十世纪后半期以后,宪法以两种方式影响了私法上的人格权的发展,一是德国模式,以宪法直接推出个别人格权,二是美国模式,以宪法革新传统人格权,两种方式均是两国法律制度自然发展的产物。然而无论哪种模式,人格权宪法化都不同程度地具有提升人格权地位、创新人格权类型、增强人格权灵活性的功能。以我国目前人格权立法简约、司法机械的境况,适度采纳人格权宪法化的经验是未来人格权保护的必由之路。
骆正言
论回避宪法判断原则被引量:2
2011年
作为"权利的宣言书",宪法最明快地保护人权,理当在实践中发挥作用。但即使在宪法审查制度发达的国家,法院在引用宪法上也恪守消极主义立场,尽量回避宪法性判断,在法律层面上处理案件,充分尊重普通法律的稳定和立法权的独立。然而法律的制定常受现实的影响,从而忽略宪法的基本原则,如果盲目坚持回避宪法判断的原则,就会姑息纵容损害基本权的立法行为。所以当基本权受到明显的、持续的、严重的侵犯时,各国法院仍会积极适用宪法判断。这一点也值得国内实务界和学术界适当借鉴,以应付以宪法为诉讼依据的案件和事件。
骆正言
凯尔森宪法保障思想的逻辑——兼评施密特及中国的政治宪法学被引量:4
2012年
凯尔森是奥地利宪法法院之父,他的纯粹法学、基本规范思想在国内获得了广泛传播,但他关于宪法法院的思想却并没有得到深入的挖掘。经过研究,本文发现,凯尔森从两个方面论证德国应该采用司法型的宪法保障制度。首先,他认为要想维护宪法的最高效力,要想整个法律体系不发生矛盾,必须建立强有力的司法审查制度。其次,他认为按照法律理论的发展逻辑和权力制约的必然要求,应该在民主选举的基础上建立司法审查制度。时至今日,凯氏的论证同样有助于匡正当前方兴未艾的政治宪法学思潮,廓清我国宪法保障的理论基础。
骆正言
关键词:凯尔森宪法法院政治宪法学施密特
从乌坎事件看村民自决权的保护被引量:2
2012年
乌坎选举成功的个案意义,要远远大于普遍意义。村委会选举制度一日不上轨道,村民对于选举的公正性疑虑便一日不能消除,要想复制下一个乌坎并不容易。这些制度上面的改进至少包括设立常设的选举委员会、建立公正的选举诉讼制度、保证参选的自由和竞争,确保村委会成员稳定的收入。村委会选举的真正目的是让村民自由决定村内公共事务的管理人,一切干扰这种自由的障碍都应该撤除。
骆正言
关键词:选举诉讼
论日本法中的肖像权保护被引量:7
2010年
作为人格权的类型之一,肖像权在日本法中具有格外重要的地位,它不但保护肖像的使用权,还保护肖像的制作权。后者在美国是隐私权的对象,但作为隐私权的肖像保护远不及肖像权来得广泛。当然肖像权也不是绝对不可侵犯的,为了保护其他重要的权利,未经本人允许也可以制作和使用他人肖像。这些权利被称为肖像权的"阻却要件",包括犯罪调查、犯罪预防、新闻自由等六大因素。当肖像权遭遇阻却要件时,法院需要综合考虑被拍摄者的社会地位、活动内容和拍摄的地点、目的、方法和必要性等要素,最终决定是否允许擅自拍摄和使用他人肖像。
骆正言
关键词:日本法肖像权隐私权侵权
论年龄歧视和合理差别——兼谈年龄歧视例外的立法建议被引量:4
2012年
年龄歧视是就业歧视中的一个特殊的类型。目前社会上普遍存在一种认识误区,即认为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享有雇佣自由权,可以自由设定招聘的年龄条件。但是雇佣关系与普通契约关系不同,它是以"人"本身作为交易对象,其中潜藏着诸多人性贬损的风险,所以在歧视立法中,除了仅有的几类合理的年龄差别,用人单位不享有自主权。这类合理的年龄差别,美国《就业年龄歧视法》列举了七项,日本《雇用对策法施行规则》列举了六项。笔者建议在未来的年龄歧视立法中,也可以考虑设置六项具体的例外情形。
骆正言
关键词:年龄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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