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炳斌
作品数: 97被引量:1004H指数:17
  • 所属机构:南京大学法学院
  • 所在地区:江苏省 南京市
  • 研究方向:政治法律
  •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相关作者

胡峰
作品数:383被引量:1,725H指数:17
供职机构:同济大学
研究主题:跨国公司 跨国并购 企业并购 在华并购 并购
卢捷清
作品数:5被引量:22H指数:3
供职机构:复旦大学
研究主题:中国生物 加入WTO 制药领域 刑事诉讼法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刘建民
作品数:19被引量:20H指数:3
供职机构:上海商学院
研究主题:法律调整 零供关系 超市通道费 法律 商法
段宝玫
作品数:15被引量:92H指数:4
供职机构:上海商学院
研究主题:法律规制 破产 法律 规制 若干法律问题
杨建军
作品数:2被引量:18H指数:1
供职机构:复旦大学法学院
研究主题:基因专利保护 审查制度 基因技术
论加入WTO与中国生物制药产业的专利保护问题被引量:5
2002年
吕炳斌卢捷清
关键词:入世生物制药产业
专利契约论的二元范式
契约论是解释专利制度的一个重要理论,但现有文献将社会契约论和民事契约理论混用导致了误解,有必要予以澄清。法哲学意义上的“社会契约”与一般涵义上的“专利契约”即“以公开换垄断”有着截然区别,但社会契约论中的财产权理论可以较...
吕炳斌
关键词:社会契约民事契约
文献传递
专利申请中的“充分披露”的判断基础被引量:3
2011年
披露是专利制度的最终目的、首要功能和核心问题。在以往学说中,对于"充分披露"的判断基础的认识并不统一,对"充分披露"的判断基础的明确已成为一种必要。从实证角度考察,美国法院判例和《专利审查程序指南》以及《欧洲专利局审查指南》已对发明的披露的判断基础进行了明确,另外,正在谈判中的《实体专利法条约》也企图对"充分披露"的判断基础进行协调。我国有必要明确专利申请中的"充分披露"的判断基础,首先可以在《专利审查指南》中明确"充分披露"的判断基础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及附图,待条件成熟时将之上升为行政法规或法律中的规定,这也是顺应实体专利法的国际协调趋势。
吕炳斌
关键词:充分披露
专利契约论的二元范式被引量:5
2012年
契约论是解释专利制度的一个重要理论,但许多文献将社会契约论和民事契约理论混用导致了误解,有必要予以澄清。法哲学意义上的"社会契约"与一般含义上的"专利契约"即"以公开换垄断"有着截然区别,但社会契约论中的财产权理论可以较好地解释专利作为私权同时又需国家授权这一看似矛盾的命题。专利申请人"以公开换垄断"这一契约论的理论基石是普通的民事契约,而非"社会契约"。专利契约论自始就是专利制度的重要支撑。现代专利法中专利授权的对价是申请人的披露,专利契约的对价之实质是可实施性披露。
吕炳斌
关键词:社会契约民事契约披露
面向人工智能时代的著作权法拟制作者理论重构被引量:9
2023年
人工智能时代著作权法面临的最大挑战莫过于“作者”的身份问题。对此,一种优选方案是采取“拟制作者”的进路。著作权法中“拟制作者”的传统理论因法人作品而生,以经济色彩颇浓的“投资保护论”为主调,这难以为人工智能创作的著作权归属提供合理且充分的理论支撑。在投资关系的背后,可升华和提炼出“创新过程控制论”。“拟制作者”的正当性基础不是金钱投资,而是其享有的对创新过程的控制。这一改进版的新理论在本质上契合财产法原理和知识产权法的创新激励理论,是对作品权利配置的体系化和理性化解释。面对新问题,这一新理论具有很强的可适性。以当下著作权法面临的人工智能创作问题为例,人工智能创作仍是人类控制的创新过程,人工智能作品的权利应当配置给对创新过程施加控制的自然人或法人。
吕炳斌
关键词:人工智能著作权
商标财产化的负面效应及其化解被引量:23
2020年
商标本为一种用于区别来源的工具。然而,现代商标法将之财产化,并采用民法财产权体系中的绝对权保护模式。绝对权的认知结构预设着强有力的私权保护,这为商标权的强化和扩张埋下了种子。商标财产化的理论基础脆弱,经典的自然权利理论、现代的法经济学理论以及商誉论和广告功能保护论都无法为商标财产权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商标财产化在实践中产生了一些负面效应,在我国还呈加剧之势,有必要予以纠正。在认知上,需要打破绝对权理念之拘束。在实践中,停止侵害的禁令救济的绝对化适用需加以纠正;混淆之扩张需谨慎对待,以反击"财产论"对"混淆论"的挤压。此外,还需提升商标性使用的地位,使其扮演商标法"守门人"角色,以期对商标财产权的不断扩张进行约束和限制。
吕炳斌
关键词:负面效应商标权限制
WTO争端解决上诉机构“完成分析”问题研究
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实践中形成了上诉机构"完成分析"这一做法。上诉机构"完成分析"的情形包括两类:解决专家组未曾分析的问题;对相关事实适用不同的法律解释。上诉机构完成分析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已有足够的事实基础;必...
吕炳斌
关键词: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发回重审
文献传递
论网络用户对“数据”的权利——兼论网络法中的产业政策和利益衡量被引量:49
2018年
我国《民法总则》第127条创造性地引入了数据保护的规定,却未给出如何保护之作答。数据上体现的"内容"可以受到个人信息、著作权、商业秘密等保护,对之并无增添一个新的专门权利之必要。值得研究的是抽象层面的"数据本身",即符号意义上的电子数据。网络用户应当享有的数据权利在法律上处于混沌状态;披着契约外衣的"私立规则"存在利益倾向上的严重弊端,侵蚀着用户的应有权利。数据权利构造的背后涉及网络法是否需要贯彻产业政策、异质利益之衡量这两大理论难题。数据上虽不宜设立所有权,但可以依循"绝对权化"的路径,构造一种强度适中的专有权利,从而融入既有的民事权利体系。就用户数据而言,具有确定内容、满足绝对权的特征,从而可以上升为权利的至少包括"专有访问权"和"可转移权"。在本质上,这两项权利与知识产权类似,也是将特定行为上附属的利益内容类型化地划归权利人专有。
吕炳斌
关键词:网络用户绝对权
个人信息保护“入典”:体系功能及其与专门立法的关系被引量:10
2022年
个人信息保护“入典”是我国民事立法的创举。在专门立法之外,将个人信息保护的核心规范写入《民法典》,不仅可为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提供明确依据,还具有价值指引功能、体系解释功能和权利孵化功能。《民法典》人格权益保护的价值取向为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提供了根本性的评价基准,在其指引下,个人信息保护的具体规则可在《民法典》中得以体系化的解释和适用。《民法典》围绕个人信息自决,针对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初步形成了具体权利内容,为个人信息权利的体系化发展奠定了基础。与《民法典》的个人信息保护规范相比,《个人信息保护法》在调整对象上大同小异,但在保护方式上存在递增,其通过公法手段保护的个人权利仍然具有私权属性。该项专门法律属于领域立法,兼具公法和私法属性。个人信息的公法保护与私法保护同等重要,个人信息保护的体系性也将在两者联动中得以加强。
吕炳斌
关键词: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人格权个人信息权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商业秘密模式抑或数据库模式被引量:3
2024年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试点实践的背后隐含着商业秘密模式和数据库模式的理论分歧。数据的商业秘密保护存在影响数据访问、阻碍数据流通利用的负面效应,不值得在制度上予以强化激励。与其通过商业秘密模式寻求数据与知识产权的关联,不如转向数据库模式。我国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实践中普遍存在“数据结构”要求,与欧盟的数据库概念具有相通之处。“数据结构”可以体现数据集合的智力成果属性。在大数据时代,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具有超越传统的数据库保护的内涵。相比欧盟“限缩保护范围—权能宽泛模糊”的数据库特殊权利范式,我国可以选择“扩张保护范围—限缩权利内容”的对应范式,从而适应数字时代数据财产保护的新需求,打造数据库保护的中国升级版。
吕炳斌
关键词:商业秘密数据库特殊权利数据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