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到1297篇“ 证券虚假陈述“的相关文章
- 证券虚假陈述的危险信号理论被引量:2
- 2024年
- 在我国证券法上,危险信号开始被用来论证证券虚假陈述的有关责任人未勤勉尽责。危险信号理论的引入,有助于优化签字即担责的执法逻辑,科学精准地打击违法者,但我国对该理论的运用尚处于起步阶段。美国证券法上运用危险信号理论的司法实践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判断危险信号,提升危险信号理论的确定性和可预期性。危险信号虽因场景而异,甚至因人而异,但也有一定的边界,其应是发行人自身发生的一项具体事实,需具有警示性,需与被告的主观过错直接相关,并需达到一定的金额或比例。危险信号也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用来论证被告未勤勉尽责,也可能因其已被发行人主动披露而导致不够审慎的投资者败诉。
- 邢会强
- 关键词:危险信号信息披露虚假陈述勤勉义务过错推定
- 比较视野下证券虚假陈述的“重大性”认定
- 2024年
- 证券虚假陈述行为会严重侵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资本市场的典型违法形式。2022年初颁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将信息披露义务人虚假陈述内容须具有“重大性”作为民事赔偿责任成立的基础与前提,明确“重大性”要件的重要地位,而目前我国对于虚假陈述“重大性”的认定存在立法二元化与司法认定标准不统一等两方面问题。通过梳理虚假陈述“重大性”两大标准在基本内容与基本理念方面的差异,借助近年来司法案例反映我国对于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裁判现状,最终提出完善我国证券虚假陈述“重大性”认定的意见,即首先应明确法院独立审查“重大性”要件的权能,在具体认定标准上应谨慎适用“价格敏感性标准”,并重视“投资人决策标准”的补位作用。
- 张文蓬
- 关键词:虚假陈述
- 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会计师过失审计的侵权责任
- 2024年
- 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会计师过失审计时承担侵权责任的法理基础应从“看门人”功能失效转向对投资者合理信赖落空的责任。会计师的重大过失判断以审计准则为主要依据,其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并非基于共同侵权责任、帮助人责任或者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责任,而是“所有人均对损害承担全部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是符合完全赔偿原则与禁止不当得利原则的必然选择”这一法理的运用。会计师的一般过失判断标准应严于审计准则,以勤勉尽职为主要价值判断依据,其承担的损害赔偿范围是“未进行谨慎业务活动而导致真正机会丧失”的等值。比例连带责任是为规范《民法典》第1171条竞合因果关系案型的特殊情形而产生,不应适用于会计师一般过失时与发行人的共同责任形态。会计师对真正机会丧失的责任类似于安保义务人一般过失时对危险源控制失败后的机会丧失责任,且补充责任蕴含的法律政策选择、制度功能有益于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实现会计师与投资者的利益平衡。
- 刘琬乔
- 关键词:证券虚假陈述会计师侵权责任
- 证券虚假陈述中中介机构连带责任问题研究
- 证券虚假陈述作为证券市场的一种典型违法行为,对于市场的健康发展构成了严重威胁。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内,中介机构在侵权行为中的连带责任有明确规定,旨在通过强化中介机构的责任来维护市场秩序。然而,随着审判实践的深入,中介机构...
- 雷婉萍
- 关键词:虚假陈述中介机构
- 论证券虚假陈述中独立董事违反勤勉义务的责任承担
- 2024年
- 保证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是独立董事应负的勤勉义务,但实务中因法律依据不足导致的行为判定抵牾与责任承担混乱的问题时有发生,具体表现为审查标准不明、免责事由不详、责任类型不分等,故而有必要从赋予法官以释明权、增强行为的实质性审查、构建职责统一的行为判定标准、辨明独立董事的主观状态和责任形态方面展开讨论。
- 李殊
- 关键词:证券虚假陈述独立董事勤勉义务
- “股债区分”视野下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要素考量
- 2024年
- 虽然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已经为司法裁判树立起一套标准体系,但伴随着案件的复杂多样化,实践中许多金融产品虚假陈述行为的“合法”与“非法”、“有责”与“无责”、“责重”与“责轻”等问题还存在不少争议。细究缘由,争议大多产生于“某金融产品是否构成证券”“中介机构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这两个问题。本文认为,应该在功能主义项下以“实质证券”的概念为基础,充分认知股票和债券在风险逻辑上的不同,合理考量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场内与场外的区别,准确限定“欺诈市场理论”的适用范围,合理划分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责任承担,准确理解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项下有关“过错认定”的规则,以此作为解释和适用《证券法》项下连带责任的前提与基础。
- 郑彧王辰龙
- 关键词:虚假陈述场内交易连带责任
- 事件分析法在证券虚假陈述损害赔偿诉讼中的应用研究
- 2024年
- 现有学说对证券虚假陈述的重大性判断、因果关系成立和损失差额计算方式的探讨停留在比较法介绍和宏观层面的计算框架,并未结合证券领域的实证研究方法进行定量分析,也未对其民事责任纠纷提出较为科学化、精细化的参照方法。我国现行《证券法》和司法解释在计算证券虚假陈述中的投资者损失是用平均买入价减去平均卖出价或者基准价乘以可索赔的股票数量的计算方法,但对于平均买入价的计算未予以明确规定,使得司法实践中呈现出不同的计算方法,导致最终的计算结果差异巨大。法院应当允许诉讼当事人采用事件分析法来计算因虚假陈述遭受的损失。事件分析法是利用股价来量化损失的实证研究方法,具有准确、直接和公允的特点。通过事件分析法可以计算出交易时股票的真实价格,解决虚假陈述中计算投资者交易损失存在的问题。
- 王为雄
- 关键词:证券市场康美药业虚假陈述
- 证券虚假陈述中承销商追偿问题研究
- 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受到不断涌现的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的严重损害。为此《证券法》和《虚假陈述若干规定》都强调“追首恶”,严惩违法行为人,同时要求证券承销商等市场中介机构发挥“看门人”作用。具体司法实践中对于证券承销商的追责,法...
- 石迪
- 关键词:证券虚假陈述承销商追偿权
- 注册制改革下证券虚假陈述的刑行共治研究
- 2024年
- 注册制改革是资本市场蓬勃有序发展的一大制度契机。注册制要求行政机关转换监管思维和模式,但由于我国资本市场虚假陈述频发,严重影响了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和证券监管的公信力,因此必须以刑法和行政法的顶层威慑来规制证券虚假陈述行为。通过完善虚假陈述行为的行政法和刑法衔接、明确证券虚假陈述犯罪的侵害法益、构建虚假陈述刑事合规、提升监管的及时性、合理分配监管权、完善举报奖励制度等手段,实现证券虚假陈述的刑行共治。
- 嵇鹤立叶晓川
- 关键词:注册制虚假陈述
- 证券虚假陈述中介机构的民事责任认定方式的研究
- 2024年
- 证券虚假陈述关乎证券市场各主体的切身利益以及正常、稳定的交易秩序,需要进行严格的法律规制。证券虚假陈述被定性为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理论。比例连带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突破既往全额连带责任的局限,要求相关责任主体在一定比例范围内承担责任。比例连带责任的适用缺乏正当性与理论基础的支撑,侵权法中半叠加的分别侵权理论与比例连带责任形态相契合。中介机构的主观过错和原因力大小应分别作为主客观层次的考量因素,以确定外部责任比例,并解决内部追偿问题。
- 邱瑞佳
- 关键词:虚假陈述中介机构
相关作者
- 刘兴华

- 作品数:17被引量:31H指数:4
- 供职机构:山西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 研究主题:证券虚假陈述 虚假陈述 归责原则 证券 合同解释
- 樊健

- 作品数:21被引量:101H指数:5
- 供职机构: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 研究主题:虚假陈述 证券虚假陈述 损失计算 操纵证券市场 虚假陈述民事责任
- 曹明哲

- 作品数:39被引量:125H指数:6
- 供职机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研究主题:债券 证券虚假陈述 虚假陈述 不动产抵押权 民法典
- 邢会强

- 作品数:169被引量:1,771H指数:24
- 供职机构: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 研究主题:金融消费者 金融法 法律 经济法 证券法
- 黄辉

- 作品数:36被引量:579H指数:13
- 供职机构:香港中文大学
- 研究主题:实证研究 英美法系 新公司法 公司法人格否认 比较法